3月7日,商务部网站发布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这份显示发布日期为3月4日的文件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明确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境内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申请人应提交并购安全审查申请书和交易情况说明、外国投资者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及关联企业情况说明、被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况说明和财报以及并购后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等文件。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其后5个工作日内提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审查。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申请人未经调整并购交易、修改申请文件并经重新审查,不得申请并实施并购交易;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为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根据联席会议审查意见,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暂行规定有效期至2011年8月31日。商务部称,公众可于2011年3月5日至4月10日,向商务部提交意见和建议。商务部将对该规定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结合公众意见和建议,对规定进行完善。2010年吸收外资的1057亿美元中,并购投资所占比例仅有3.0%。因此外资并购审查暂时影响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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