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能矿部发布新指引,镍矿出口禁令提前生效
印尼能源和矿产资源部(以下简称“MEMR”)此前发布了2019年第11号法令(以下简称“第11号令”)。根据11号令的规定,含镍量低于1.7%的镍矿石出口禁令提前到2019年12月31日生效。如果矿业公司之前已获得2019年12月31日以后的出口配额资格,则该出口配额仅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有效。根据MEMR此前的规定,2022年1月11日之前,矿业公司可以出口含镍量低于1.7%的镍矿,具体时间取决于该公司在印尼的冶炼厂建设进度。根据第11号令,在2022年1月11日之前,矿业公司仍可以出口氧化铝(Al2O3)含量不低于42%的水洗铝土矿,具体也取决于公司冶炼厂建设的进度。
与此同时,MEMR还发布了2019年第154号法令(以下简称“第154号令”),其中进一步规定了印尼政府将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在印尼完成冶炼厂建设的矿业公司予以制裁。此外,第154号令还要求同一家矿业公司提供额外的保证金,在冶炼厂建设进度达到75%之后,矿业公司才可以申请返还支付的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等于出口货运量的5%乘以出口基准价格(HPE)。
保证金=出口货运量的5%*出口基准价格
新规的要点总结
1.含镍量低于1.7%的镍矿石出口禁令提前到2019年12月31日生效。
2.矿业公司若要获取矿物出口配额,需提交冶炼厂建设计划。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冶炼厂建设的矿业公司将受到行政处罚。
3.建设冶炼厂的矿业公司必须提供额外保证金,当进度达到75%时才允许公司申请返还保证金。
一、第154号法令的重点内容
第154号令详细规定了如何对拖延建造冶炼厂的矿业企业实施制裁。它还明确规定,相关矿业公司应支付的罚款金额为该公司过去6个月累计出口矿产销售收入的20%。
根据第154号法令,如果公司未能达到90%的冶炼厂建设目标,则MEMR(通过矿产和煤炭总干事)将向负责外贸事务的总干事发布暂停出口批准的建议。
公司必须在一个月内支付罚款,并在付款后三天内向MEMR提交付款证明。如果公司未能在一个月的期限内支付罚款,MEMR将发布撤销该公司的出口许可证的建议。
第154号法令进一步规定,仅支付罚款不足以使公司恢复出口。一旦有独立核查人的报告确认该公司在过去六个月内已达到90%的目标值,MEMR只会发布撤销出口停牌的建议。换句话说,如果矿业公司要恢复出口,除了需要支付罚款以外,还必须“弥补”施工的延迟。第154号法令对于如何计算这一点并不明确。但目前来看,这样做的目的是该公司必须提供另一个独立的核查报告证实,该公司已在六个月期间内满足了90%的建厂进度。因此,如果该公司未能按时完成任务,则有可能在下一个六个月的期限结束之前无法恢复其出口。
根据2018年第25号条例,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实现目标值90%的任何延迟,则MEMR可以发布书面批准,确认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该批准书将成为评估公司出口许可证要求的依据。请注意,25号条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仅限于战争,内乱,叛乱,流行病,地震,洪水,火灾和其他人类无法控制的上帝行为。
二、154号令的影响
根据154号令,下列出口某些金属矿石采矿许可证的持有人将可能受到新法令的影响:
三、矿业公司建设冶炼厂的义务
2017年1月,根据2017年第35号法规修订的2017年第6号令(关于授予加工和精炼矿产品出口建议的程序和要求),矿业公司如想出口精加工矿物和阳极泥,必须先获得许可证,印尼政府要求这些公司的矿产品出口应和其在印度尼西亚的加工和冶炼设施(冶炼厂)的实际建设进度相挂钩。
2018年5月,MEMR出台了2018年第25号法令即《矿产和煤炭开采活动管理条例》,并经第11号条例修订,对出口许可证实施机制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根据这项规定,如果一家矿业公司想从MEMR获得出口配额资格,它必须首先提交冶炼厂建设计划。MEMR将根据这一计划,每六个月或更频繁地监督冶炼厂的建设进度。矿业公司必须向MEMR提供证明,证明其每六个月至少完成了计划进度的90%。这将由MEMR的独立审核部门决定,审查相关六个月期间的第五个月内所达到的总体进度。
2018年第25号令规定了矿业公司未能达到进度的后果:
(1)MEMR将向贸易部提出撤销该公司的出口批准的提案。
(2)公司将受到行政处罚,罚款相当于其海外累计矿产销售收入的20%。
2018年第25号令未具体规定如何计算销售收入的20%罚款。(例如,是从冶炼厂开始建设以来的六个月,还是仅指过去六个月总收入的20%)
根据2018年第25号令,如果公司在被制裁实施后的一个月内未支付罚款,则MEMR或省长(取决于颁发公司采矿许可证的人)可以暂停公司的经营活动,暂停时长可达60天。如果公司在此期间仍未支付罚款,则其采矿许可证将可能被吊销。
四、矿业公司提供额外保证金的义务
2016年,MEMR发布了 2016年第5号条例(关于发布矿产出口建议书的程序和要求)。该法规已由法规2018年第15号令替代。其中2016年法规规定矿业公司寻求获得出口配额的要求之一是必须在国有银行托管帐户中存入保证金。
根据2016年法规的要求,保证金的金额相当于投资建设新冶炼厂价值的5%,或者剩余投资价值的5%(如果冶炼厂已经开始建设)。2018年第25号令还规定,一旦冶炼厂总建设量达到35%,采矿公司便可以提取该保证金。如果矿业公司在2022年1月12日之后的三个月内未能实现这一目标,则保证金会被国家没收。
第154号令对于在六个月内未能达到90%进度目标的公司引入了额外的保证金制度。这些矿业公司将需要提供保证金,保证金金额等于已出口货运量的5%乘以出口基准价格(HPE)。目前尚不清楚政府将采用何种运输量来计算此额外的保证金,例如,是采用公司的出口建议被暂停之前的最后一次货物运输量吗?
第154号法令规定,采矿公司可以在冶炼厂总建设量达到75%的情况下申请返还支付的保证金,并由独立的核查机构进行验证。但是,政府只有在由于未能支付上述行政罚款而导致矿业公司的采矿许可证被撤销时才能提取保证金。
五、结论
随着第11号令和第154号令的发布,政府正准备对矿业公司施加更大的压力,以加快冶炼厂的建设。政府已经表明在这个问题上的“坚定”态度;今年早些时候,政府撤销了一家矿业公司的出口配额,并中止了另外五家的出口配额。
从事矿业相关工作的公司需要注意:
1. 若要获得矿物出口配额,需向有关部门提交冶炼厂建设计划。
2. 保存建厂证据,证明自身每六个月至少完成了计划进度的90%,确保冶炼厂建设进度,防止被处罚款。
3. 若建厂进度未能达标,矿业公司应尽早缴纳罚金,防止被停止施工。
4.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建厂延迟,要确保MEMR及时发布书面批准书以作为评估依据。
5. 在冶炼厂建设进度达到75%时矿业公司应及时申请返还支付的保证金。
(转自印尼法律实务评论,老杜在印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