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价格〔2014〕84号
各相关市物价局、工信委,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缓解当前我区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区部分市暂时恢复丰枯水期季节性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钦州、贵港、百色、崇左、来宾市范围内由自治区主电网供电的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电(不包括化肥、蔗糖、农药、农膜生产、污水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生产用电及发电企业在启动调试阶段用电)。
上述九市所属县范围内的大工业用电可参照执行。
二、执行时间
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2014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含有7月1日前用电量的,可按日均用电量及天数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三、执行价格
执行范围内的用户电度电价按下表执行,基本电价仍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价格〔2013〕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类别 |
丰水期 |
枯水期 |
|
7-9月 |
10-12月 |
||
大工业用电 |
1-10千伏 |
0.5707 |
0.7007 |
35-110千伏 |
0.5477 |
0.6737 |
|
110-220千伏 |
0.5247 |
0.6467 |
|
220千伏及以上 |
0.5067 |
0.6247 |
|
电解铝、合成氨、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生产用电电价;军工产品生产、军事动力用电 |
1-10千伏 |
0.5177 |
0.6347 |
35-110千伏 |
0.4970 |
0.6104 |
|
110-220千伏 |
0.4763 |
0.5861 |
|
220千伏及以上 |
0.4601 |
0.5663 |
上述价格包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7月16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南方电监局广西办事处,自治区物价局本局正、副局长,各处室、局属单位,秘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价格综合处 2014年7月17日印发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商品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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