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物价局发出了《关于转发国家和省发改委等部门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地取消成都市目录电价表中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
《通知》要求,自2010年6月1日起,不管是四川电网还是地方电网目录电价表中,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价格低于大工业电价10%以上的,一律同幅度调整到比大工业电价低10%的水平。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所列限制类、淘汰类企业执行差别电价。《通知》还要求,灾后重建期间推迟执行差别电价的水泥行业,自2010年6月1日起恢复执行差别电价。
《通知》要求,涉及成都市地方电网供区的区(市)县物价局,必须在7月10日之前完成对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执行标准的调整,并按价格管理权限,于7月15日前将所发文件和调整后的新电价表报成都市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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