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合金产品出口许可证由地方发证机关签发

铁合金产品出口许可证由地方发证机关签发

  • 2011年01月13日 14:43
  • 来源:ferro-alloy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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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字:铁合金 出口许可证
[导读]根据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10号发布《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的规定,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以及出口许可证签发单位如下:
 
根据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10号发布《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的规定,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以及出口许可证签发单位如下:
 
煤炭、原油成品油等6种产品的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签发;焦炭、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碳化硅、镁砂、矾土、铂金、天然砂等产品的出口许可证由特办(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部分金属及制品、铁合金(钼铁除外)、钼制品等产品的出口许可证由地方发证机构(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负责签发。
 
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发证机构发证或指定口岸报关出口。企业出口此类货物,须向指定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在指定口岸报关出口;发证机构须按指定口岸签发出口许可证。例如以下几种产品规定如下:
 
(1)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报关口岸。
 
(2)镁砂项下产品“按重量计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HS编码为3824909200)的出口许可证由特办签发,不再指定报关口岸;镁砂项下其他产品的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指定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大东港)、青岛(莱州海关)、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为报关口岸。
 
 
 
  • [责任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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