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了解到,自治区发改委日前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将废气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同时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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