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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出现产能严重过剩主要受发展阶段、发展理念和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体制机制方面,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滞后,政策、规划、标准、环保等引导和约束不强,投资体制和管理方式不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不到位,导致生产要素价格扭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健全,市场机制作用未能有效发挥,落后产能退出渠道不畅,产能过剩矛盾不断加剧。按照“坚持尊重市场规律与改善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完善政策措施与深化改革创新相结合”等基本原则,通过5年努力,实现“产能规模基本合理、发展质量明显改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的主要目标。 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的相关负责人指出,多年来,国家对钢铁行业的调控思路主要是通过事前审批方式控制产能,由于审批核准制度滞后于市场需求,致使政策调控产能的成效不佳。据统计,从2005年《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发布以来国家审批的钢铁项目不足1亿吨,但全国钢铁产能却增加了7亿吨以上,行业内大规模项目建设愈演愈烈,相当一部分钢铁企业游离在行业管理之外,即使一些大型国有钢铁企业,也存在大量未经审批自行建设的钢铁项目。 与此同时,市场竞争环境不完善催生了行业乱象,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在质量、环保、能源、财税、安全、社会责任等方面执行的标准不尽一致。有的企业虽巨额亏损,但为维护企业的社会功能,仍然继续生产;有的企业仍然热衷于扩规模、铺摊子;有的企业在节能环保等要素成本上投入极低,靠牺牲环境换取短期利益,等等。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加剧了钢铁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 “‘制定规范条件、开展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的思路源于对钢铁工业产能调控过程中过分倚重项目审批、缺失行业管理的反思。”该负责人指出,“研究钢铁工业结构调整问题,不能忽视超过总量一半以上未经审批或核准的大量存量产能,而是应该实事求是地面对实际,客观务实分析并加以引导。” 正是基于以上认识,工信部从2009年9月就着手研究制定《规范条件》,并以此作为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淘汰落后、推动兼并重组、引导信贷、规范进口铁矿石流向等工作的政策参考。对于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工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发展;对于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逐步压缩其生存空间,迫其退出市场,促进化解过剩产能。 “可以看出,规范管理的政策定位从一开始就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工作目标相统一。”上述负责人指出。 |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版)对申报企业须达到的环保标准做了3点明确规定,分别从达标排放、持证排污、总量控制、减排任务、环保设施和环境管理等多个方面设置了详尽的条件。这些条件与国家、地方有关钢铁的环保标准相衔接,符合国家对已有钢铁企业环保管理的相关要求。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版)对环保的要求实质上更加严格。例如,《规范条件》规定:“钢铁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等五个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述标准无论在覆盖面、数量、详细程度,还是具体数值要求,都远远高于之前执行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标准》。 以炼铁工序为例,按照《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版)的要求,须考核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3项标准,而之前只考核烟粉尘浓度这一项,且新标准对颗粒物排放要求从原来的100mg/m3大幅提高到50mg/m3。此外,《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版)对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的要求也由之前的1.8千克下降到1.63千克,同时增加了“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等贴近企业实际生产运营的条件。 此外,据上述负责人介绍,在评审申请报告、现场核查和遴选名单的实际过程中,环保条件也始终作为首要考核因素实行一票否决,凡在评审、核查中或经举报发现达不到环保条件的企业,一律不能入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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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Puyun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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