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铁合金、电解金属锰行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引导和规范铁合金、电解金属锰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新(改、扩)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鼓励现有企业对照本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积极进行技术改造,努力提升工艺技术、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水平。
(二)本规范条件所称铁合金是指采用矿热炉生产的硅铁、工业硅、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镍铁,其他铁合金品种(含高炉生产的镍铁)暂不纳入规范条件。
(三)本规范条件所称电解金属锰是指锰矿酸浸获得锰盐溶液,经电解槽电解生产的金属锰。
二、生产布局
(一)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须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等规划要求。
(二)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应布设在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在依法依规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特殊保护地,不得建设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
(三)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三、工艺装备
(一)主体工艺装备
1.硅铁、工业硅矿热炉应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矿热炉应采用全封闭型,镍铁矿热炉采用矮烟罩半封闭或全封闭型,矿热炉容量≥25000千伏安(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矿热炉容量≥12500千伏安),同步配套余热和煤气综合利用设施。
2.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1台变压器)规模应达到10000吨/年及以上,单个厂区生产规模达到30000吨/年及以上;化合槽有效容积≥250立方米,配备酸雾吸收装置。
(二)环保、节能、安全及综合利用设施
1.铁合金生产原料的贮存应采用封闭料场,加工处理采用高效节能的预处理系统,配料和上料采用自动化控制操作系统;原料加工处理、配料、上料等粉尘产生部位,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
2.铁合金矿热炉应配套机械化加料或加料捣炉机操作系统,配备干法布袋除尘或其他先进的烟气除尘装置,炉前配套机械化出铁出渣系统;烧结机和回转窑应同步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装置。
3.铁合金生产企业应同步建设炉渣、烟尘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设施。
4.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应采用带收尘装置的自动上料系统。原料破碎、装卸运输等主要粉尘产生部位,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锰矿粉应采取封闭式或防扬散贮存。
5.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须配备锰渣库,严禁任意排放锰渣。锰渣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安全管理与监督应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等相关规章、标准、规范的要求。
6.电解金属锰锰渣库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0年(若锰渣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和利用,锰渣库容量可相应调整)。锰渣库堆存锰渣达到设计标高后,应进行闭库、覆土、压实并绿化;锰渣库周边设置导流渠,防止雨水径流进入锰渣库;锰渣坝下游设渗滤液收集装置,将渗滤液引入生产废水处理池或就地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禁止渗滤液直接外排。冲洗压滤机滤布后的污水须回收处理,严禁在锰渣库附近用水直接冲洗压滤机滤布。
7.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须配备含铬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建设事故应急池,确保事故废水不外排。生产厂区内污水收集和排放管线要设置清晰,采取雨污分流和污水分流系统,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生产车间地面要采取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厂区内道路要硬化处理。
8.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应按照《铁合金安全规程》(AQ2024)等规范要求,配备火灾、爆炸、雷击、设备故障、机械伤害、高空坠落等事故防范设施,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设施。
9.铁合金、电解金属锰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使用的电机、风机、水泵、变压器、空压机等通用设备应满足用能设备能效标准限定值要求,不得采用《高能耗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中的设备。
11.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应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1368)等规范要求,配备必要的能源(水)计量器具。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提升能源管理水平。
四、能(资)源消耗与综合利用
(一)铁合金
1.硅铁、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生产企业能源消耗须满足《铁合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1)规定的准入值要求,工业硅生产企业能源消耗须满足《工业硅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1338)规定的准入值要求,镍铁生产企业单位冶炼电耗不高于6500千瓦时/吨(入炉矿品位按1.5%计,镍铁含镍按10%计)。
2.主元素回收率应满足以下要求:硅铁(FeSi75)Si≥92%、硅铁(TFeSi75)Si≥85%、工业硅(Si-1)Si≥85%、镍铁(10%Ni)Ni≥93%、锰硅合金(Mn68Si18)Mn≥82%(回收锰渣法Mn≥90%)、锰硅合金(Mn67Si23)Mn≥80%、熔剂法高碳锰铁(Mn68C7)Mn≥78%、无熔剂法高碳锰铁(Mn68C7)Mn≥95%、高碳铬铁(Cr67C6)Cr≥90%、高碳铬铁(炉料级)Cr≥87%。
3.铁合金生产企业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5%以上,炉渣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0%,矿热炉煤气和烟气余热须100%回收利用。硅铁、工业硅矿热炉烟气微硅粉回收率不低于95%。
(二)电解金属锰
1.按照《电解金属锰产品质量标准》(YB/T051)生产的电解金属锰:高纯级电解金属锰直流电耗≤7600千瓦时/吨;普通级、电子级电解金属锰直流电耗≤5800千瓦时/吨。
2.新水消耗量≤3立方米/吨。
3.原料中可溶性锰回收率≥82%。
4.电解金属锰滤渣中水溶锰含量≤1.1%。
5.总锰含量低于14%的贫锰矿不得直接作为电解锰生产原料。
五、环境保护
(一)铁合金生产企业废水、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和相关地方标准,主要污染排放须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球团或烧结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
(二)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废水排放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相关地方标准,粉尘、废气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主要污染排放须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三)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厂界环境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四)铁合金生产企业矿热炉排气烟囱、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排污口,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冷却水、处理后的含铬废水应循环使用。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取水量要严格计量。
(五)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工业固体废物应依法分类贮存、转移、处置或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59),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处理含铬废水产生的含铬污泥及阳极渣等危险废物,应由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有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利用或处置,不得与其他一般废渣混合堆存。
(六)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按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七)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
六、产品质量、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
(一)铁合金、电解金属锰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条件,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依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三)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作业环境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要求。
(四)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须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加强管理。锰渣库须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投入使用。
七、技术进步
鼓励研发和推广应用精料入炉技术(粉锰矿烧结或球团、粉铬矿冷压块或金属化热球团技术等),原料处理、除尘系统计算机智能自动化操作和控制系统,低品位锰矿石冶炼锰硅合金技术,锰氧化矿还原技术,高效利用红土镍矿炼精制镍铁的回转窑-矿热炉(RKEF)工艺技术,阳极渣无害化综合利用技术,电解金属锰绿色电站及新型电解技术,锰渣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技术,铬、硒无害化处置技术及废水综合利用技术等先进适用技术。
八、监督与管理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新(改、扩)建企业名单,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对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二)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本地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落实本规范条件相关要求,加强对本地区公告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铁合金、电解金属锰市场和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分析和研究,在行业内推广环保、节能
和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并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九、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铁合金(硅铁、工业硅、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矿热炉镍铁)、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
(二)电石炉、黄磷炉等转炼铁合金,电解二氧化锰生产企业转产电解金属锰,也须符合本规范条件要求。
(三)本规范条件所引用的标准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四)本规范条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13号)同时废止。
(五)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修订。
- [责任编辑:Chen Zhen 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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