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7)>调整的公告》(2016年第13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7)>调整的公告》(2016年第131号)

  • 2017年01月06日 11:09
  • 来源:中国铁合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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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及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作了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7)>调整的公告》(2016年第131号)

2016年第131号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7)》调整的公告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及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作了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12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的监管条件“A/B”,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将17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监管条件由“A/B”调整为“A/”,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取消168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二、上述调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详细调整内容见附件。

三、结合2017年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编码进行了对应调整。外贸企业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信息公开”栏目,查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27日

公告131附件.xls

  • [责任编辑:tianya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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