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信重化函〔2017〕240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冶金协会秘书处、省建材协会秘书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委,省冶金工业协会、省水泥协会、省玻璃协会:
为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建立市场化调节产能的长效机制,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规定,我委研究起草了《湖北省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6月20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我委。欢迎业内人士和社会公众提供修改意见。
联 系 人:省经信委重化处 李应春 027-87236538(传真)
电子邮箱:liyingchun2008@126.com
专此致函。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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