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省检察院公布我省首批公益诉讼工作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巴中成水库污染严重影响全区20万群众饮水安全、雷波县溪洛渡水电站库区网箱养鱼规模严重超标等7个案例。快来点开浏览具体的办案经过,看检察院是如何为你讨公道的吧。
案例一
监督巴中化成水库污染严重影响全区20万群众饮水安全案
2017年6月,在巴中市检察机关服务绿色发展专项行动中,发现有污水直接排入化成水库。但化成水库是省政府批准的一级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周边20余万群众的水源地。
今年8月,巴州区检察院分别向区环保局及地方海事处发出检察建议书。
目前当地污水管网设施已全面启动建设,保护区标志标牌和隔离防护设施正在实施,库区内49处建筑物正在分段拆迁,一处养猪场被关闭,水源周边餐饮场所正在整改。50艘机动营运船舶正在采取拆除动力、技术改造、集中管理等方式进行淘汰和更新。随着污水的集中处置,违法建筑的拆除,污染养殖等场所的关闭、整改,船舶淘汰更新。
巴州区检察院对在公益诉讼案件调查中发现的区环保局原党组书记和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涉嫌职务犯罪立案查处,案件已进入公诉阶段,此外,检察机关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涉嫌违纪线索,区纪委、监察局已对5名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等党政纪处分。
案例二
监督雷波县溪洛渡水电站库区网箱养鱼规模严重超标,严重威胁长江中下游水资源安全案
溪洛渡水电站自2014年正常蓄水发电后,库区水域雷波县境内陆续出现网箱养鱼活动,至2017年6月,养殖规模已达到8763口,已超规划上线的3.16倍,且没有环评手续,严重威胁着长江中下游水资源和库区安全。
雷波县检察机关经过调查核实,认为雷波县环保局对库区水域网箱养鱼的环境监管存在不作为,雷波县农牧局作为县水产渔政主管部门对库区水域雷波境内网箱养鱼的规模管控存在监管不力。由此,凉山雷波县检察院进行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并于7月3日分别向雷波县农牧局、雷波县环保局发出督促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
目前,雷波县农牧局依法查封无养殖证的网箱养鱼设施、严格管控养殖规模、加强水产渔政行政执法队伍,并加大与电站业主三峡集团、海事、环保、乡镇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建立库区水产养殖常态化管控机制。雷波县成立库区网箱养殖整治工作组,分5个工作队分赴库区开展网箱拆除工作。截至日前,已拆除网箱3337口,计划年内全部拆除,环境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案例三
监督荣县长山镇垃圾填埋场违规堆放垃圾上万吨污染河道案
2011年5月,自贡荣县长山镇人民政府在辖区青龙村十四组(小地名老鸹沟)建设垃圾填埋场,但该垃圾填埋场位于荣县小井沟水库上游约15公里的支流上。因当地主管部门监管缺位,长达六年,累计倾倒生活垃圾约15000吨,该垃圾场的污水流入河道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并对小井沟水库水质安全存在严重危害。荣县检察院经过实地调查,锁定长山镇人民政府是该镇垃圾场的监管责任单位。
10月12日,检察机关向长山镇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政府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该镇垃圾场违规存放垃圾进行集中清运,防止对周边环境及小井沟水库的污染。
11月7日,长山镇人民政府回复了荣县检察院。该政府对垃圾场环境污染问题高度重视,已筹集480万元专项资金进行清理,目前已完成垃圾清运工作。
案例四
巴中通江县院提起全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11月24日,通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诉该县至诚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该案系四川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是《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经最高检批准的全国非试点地区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6月下旬,通江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县至诚镇人民政府将未分类的场镇生活垃圾运输至通江县X165线45KM+700米公里临河一侧沿河道露天倾倒,大量垃圾沿河道漂浮并散发阵阵恶臭,焚烧的烟尘四处飘散。垃圾堆放表面积为1545.77平方米。经四川省城市供排水质量检测网巴中监测站检测,事发地地表水受到污染,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生产生活。2017年7月1日通江县院立案调查,并于7月3日向至诚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认真履职,规范处置场镇生活垃圾,并对被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性治理。7月20日,至诚镇人民政府书面回复称,对垃圾场采取了对消毒杀蝇、深埋平整处理,新栽种植被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收到至城镇人民政府回复后,通江县院跟进检查,发现该政府仅对垃圾场地进行了简单覆土处理,倾倒垃圾还在继续,仍有大量垃圾祼露在外,生态环境未得到有效修复。
8月9日,巴中检察机关成立了专案组,专案组历时两个多月,深入现场勘验21次,走访、询问相关人员50余人,与10余个单位座谈、咨询涉及的专业问题和法律政策,调查取证100余份,并首次使用无人机高空拍摄。经过调查证实至诚镇政府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固体废物处置程序和标准处置生活垃圾,其违法行为持续对周围居民的生产生活和周边环境造成了巨大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损害。2017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同意由通江县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案例五
监督大邑县陈大才等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粉”、“硫酸铝铵”等案
2017年9月20日,大邑县检察院履职中发现大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查处王金福、殷勇兵、吕远明、邱郭亮、陈大才、韦水洪在添加“罂粟壳粉”、“硫酸铝铵”等案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职行为。
经调查核实,发现大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王金福、殷勇兵、吕远明、邱郭亮、陈大才、韦水洪6名已判刑人员存在未依法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备案证,未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行业黑名单的怠于履职行为。2017年10月16日向大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依法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将其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行业黑名单,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016年10月27日,大邑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对检察建议进行了回复,该局已采取措施吊销涉案人员从事食品行业的相关许可,并将涉案六人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行业黑名单。六件检察建议均获得采纳。大邑检察院接到回复后跟进监督,在确定大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于10月30日决定结案。
案例六
监督江油市违规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电解锰尾渣数万吨案
环保局虽有履职行为,但其在长达半年时间仍未妥善处理锰尾渣污染环境的问题,属于不完全履职,江油市院于2017年8月10日向该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责令相关责任主体及时清运并彻底处置电解锰尾渣,并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
随后,江油市院不仅全程跟进监督环保局履职情况,还会同环保局积极协调涉案企业,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科学确定处置方案。即由政府先行垫资,将部分锰尾渣清运至某大型水泥厂仓库作为水泥生产原料,剩余锰尾渣则转移至地面硬化的符合条件的仓库安全储存,待水泥厂慢慢消化。截至2017年9月4日,锰尾渣已即将清运完毕。根据装车称量,锰尾渣数量远远超出预计的1万余吨,实际达4万余吨。
案例七
达州渠县检察院督促国土局追回国有土地出让金5.776亿
2017年9月,渠县检察院发现岩峰镇晏淑芳等3户居民在危旧房自主改造项目中,未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为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渠县检察院及时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根据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渠县国土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一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清理和催收土地出让金;二是对渠县全县范围内类似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依法履行国有财产保护责任。
渠县国土局收到渠县检察院检察建议后,立即成立了了以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催收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领导小组,制定了催收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实施方案,并组织召开了清理催收土地出让金专项活动专题会,采取约谈、发催收函、律师函、汇同当地党委、政府及国土资源所现场调查摸底、责令整改函等方式,督促缴纳下欠土地价款。目前,渠县国土局共追缴岩峰镇晏淑芳、渠江三小等17宗土地出让金金额5.776亿。 (来源: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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