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称原则上不再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

国家发改委称原则上不再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

  • 2018年04月11日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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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铁合金网讯

国家发改委称原则上不再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了《燃煤自备电厂规范建设和运行专项治理方案(征求意见稿)》,对全国燃煤自备电厂的建设和运行提出了24条整治意见。该方案主要涉及严控新建自备电厂、清理违规自备电厂、限期完成环保及能耗改造、坚决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
化工行业人士认为,由于化工行业整体自配电比例较高,未来燃煤自备电厂管理严格,或将对化工企业产生较大影响。
 《方案》提出,中发[2015]9号文出台之后未经批准或未列入规划的新建燃煤自备电厂,一律停建停运。
    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承担并足额缴纳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并严格执行政策性交叉补贴政策。并网燃煤自备电厂参与电网辅助服务考核,根绝自身负荷和机组特性向电网提供调峰等辅助服务。
《方案》重点摘录如下:
1. 严格控制新建燃煤自备电厂。除国家特殊规定,原则上不在新建、扩建燃煤自备电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
自该方案发布之日起,新建未经批准或未列入规划的燃煤自备电厂,将从严从重问责,对该省市所有发电类项目一律停批!
2. 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燃煤自备电厂。全面梳理燃煤自备电厂的违规准备、批建不符等各类问题,4月20号前上报发改委、工信部、能源局。对于违规在建的燃煤燃煤自备电厂,一律停建!中发9号文之后,未经批准或未未列入规划的新建燃煤自备电厂,一律停建、停运!禁止以各种名义将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引导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
3. 限期整改未公平承担社会责任问题。自备电厂自2016年起欠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系统备用费的,2018年底前缴清。2016年前欠缴的,于3年内缴清。
4. 严格执行政策 性交叉补贴政策。对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电力用户征收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时作为准许收入来源项予以抵减,征收不到位的不得抵减。(政策性交叉补贴征收由电网企业负责落实)。
5. 严格依规限期完成环保改造。燃煤自备电厂执行国家、地方对公用燃煤电厂的最新标准,按期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供电煤耗、水耗高于本省同类机组平均水平5克/千瓦时、0.5千克/千瓦时及以上的自备燃煤发电机组,按期实施节能节水改造。
6. 承担电网安全调峰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扩大清洁能源消纳,鼓励风电、光伏、水电和高效大机组,采用市场化手段替代燃煤自备电厂发电。
7. 坚决淘汰燃煤自备电厂落后产能依法淘汰关停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自备机组!!!
8. 规范管理资源综合利用自备电厂。拥有余热、余压、城市垃圾等资源综合利用自备电厂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据悉,方案最后提到,治理自备电厂是落实十九大绿色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相关工作要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要求各省成立小组,制定本地自备电厂专项治理方案,4月20日前上报发改委、能源局。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多数高耗能化工项目的优势在于自备电厂的低廉发电成本,上述规定或将影响后期新建化工项目的产能释放节奏,并将大幅推升高耗能化工企业的成本

 

  • [责任编辑:liuzheng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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