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一月两次出台减税措施 利好科技型小微企业
4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7项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部署对银行普惠金融服务实施监管考核,确保今年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下降。此前,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确定4000多亿元减税措施。
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张依群对上证报记者表示,对此次减税的认识不能简单停留在为企业减负数额上,而是要用国际视野,从我国全球发展战略的视角来认识。这一系列针对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落地,对我国企业,特别是具有极强活力和创新能力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是巨大利好,我国即将迎来一个技术革命的新的春天。
会议决定,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大减税力度,一是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二是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以上两项措施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张依群表示,增加年内一次性新购仪器设备价值扣除,提高企业应纳所得税优惠上限,等于发挥税收指引作用直接减轻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负担,活化企业资金流动能力,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有利于加快科技创新进步和产品更新换代。
会议决定,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
在张依群看来,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扩大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实现了不同企业之间的职工接受教育和技能培训权利的公平。职工教育经费的普惠性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必然会带来全社会企业职工整体素质的整体提升,也必然会推动企业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技术含量的全面提高。
会议还决定,从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1月1日和7月1日起执行。
在张依群看来,上述举措是一个技术投资的普惠性政策,企业创新创业投资优惠政策推向全国,其技术投资的示范效应将会在全国各地迅速推广,最终会形成全国性的创业创新加快发展的崭新局面。
为给企业减负,政府一个月内已经两次出台降税措施。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4000多亿元减税措施。此次采取以上7项措施,预计全年将再为企业减轻税负600多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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