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铟、磷矿石、铁合金、滑石等出口企业资格初审

锡、铟、磷矿石、铁合金、滑石等出口企业资格初审

  • 2018年05月08日 16:32
  • 来源:中国铁合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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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字:铁合金 出口
[导读]锡、铟、磷矿石、铁合金、滑石等出口企业资格初审

序号

45

权力分类

其他行政权力

项目名称

锡、铟、磷矿石、铁合金、滑石等出口企业资格初审

子项

 

实施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 年国务院令第 332 号公布)第三十七条: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规章】《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 年外经贸部令第 12 号公布)第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全国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的授权,负责本地区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

承办机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布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企业出口业绩、配额使用率、经营能力、生产规模、资源状况等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商务部的反馈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规章】《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 年外经贸部令第 12 号公布)第十四条地方管理企业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配额申请;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的申请审核、汇总后,按外经贸部的要求,上报外经贸部。
2.【规章】同 1.
3.【规章】同 1.
4.【规章】《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 年外经贸部令第 12 号公布)第十七条 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外经贸部分配给本地区的配额数量内,按本办法及国家关于货物出口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配额分配给本地区提出申请的出口企业。
5.【规章】《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 年外经贸部令第 12 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外经贸部和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将配额分配及调整结果同时通知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分配结果及调整方案应当于该决定公布之日起 30 天内上报外经贸部备案。

备注

 

  • [责任编辑:liujian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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