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扶持稀土、钨等产业基地建设

赣州: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扶持稀土、钨等产业基地建设

  • 2012年08月13日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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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字:稀土 钨
[导读]
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市国税局通过大量调研,围绕打造全国稀有金属产业基地、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特色农产品深加工基地等,制定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赣州现代产业集群建设”的30条税收意见。
 
其中,该税收意见明确,扶持稀土、钨等产业基地建设,用好用足税收政策,支持企业增强对外购进有色金属毛矿、黑色金属毛矿、萤石毛矿及陶瓷用土等原材料的竞争力,发挥好税收政策的扶持效应。对铜铝有色金属加工企业,从外地购进废铜、废铝或从本地零星收购废铜、废铝为原料进行冶炼加工确实无法取得税务发票的,可自行据实开具收购统一发票入账作为会计核算的有效凭据;对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支持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实现技术创新,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促进新兴产业发展,扶持循环经济发展。支持新型建材产业发展,对销售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对销售自产的目录内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其增值税即征即退50%。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来源:赣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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