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9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上述四国(地区)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四国(地区)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裁定,自2019年3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四国(地区)的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保证金比率(18.1%-103.1%)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2189100、72189900、72191100、72191200等共20个税号项下。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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