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政策简本: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基础材料产业
基础材料产业
一、产业范围
主要包括有色冶金、太阳能薄膜制造等。
二、环境准入及要求
铝、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等企业须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等规划要求。新引入项目须进入工业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城市建成区内不得建设污染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冶金等重污染工业项目。
铝行业应符合《铝行业规范条件》,如氧化铝项目建设规模必须在80万吨/年及以上;利用高铝粉煤灰资源生产氧化铝项目必须接近粉煤灰产地,建设规模应达到年生产能力50万吨及以上。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准,同时要有氧化铝原料供应保证,并落实电力供应、交通运输等内外部条件。鼓励电解铝企业通过重组实现水电铝、煤电铝或铝电一体化。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应在10万吨/年及以上;现有再生铝企业的生产规模不小于5万吨/年。氧化铝、电解铝及再生铝企业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污染物达标排放,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铁合金、电解金属锰行业应满足《铁合金、电解金属锰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如硅铁、工业硅矿热炉应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矿热炉应采用全封闭型,镍铁矿热炉采用矮烟罩半封闭或全封闭型,矿热炉容量≥25000千伏安(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矿热炉容量≥12500千伏安),同步配套余热和煤气综合利用设施;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1台变压器)规模应达到10000吨/年及以上,单个厂区生产规模达到30000吨/年及以上;化合槽有效容积≥250立方米,配备酸雾吸收装置。
有色金属采选、冶炼(铝、锰、金等)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冶炼废渣(赤泥、锰渣等)。湿法冶金项目耗水量大,产生生产废水应尽量处理后回用,冶炼废渣需根据具体项目类型判定其是否为危废,并按相关规范妥善处置。冶炼废渣属一般工业固废的,应按《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年修订)和《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DB52/865-2013)妥善处置;属危险废物的,渣场设置应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进行设计和施工,严格落实相关防渗要求,减少对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影响。
新能源电池、太阳能薄膜等新能源材料采取工艺措施较复杂,除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外,可能还会遗漏部分污染物影响,针对具体的项目,需进行有针对性的环境影响分析,确保废物达标排放。
三、环评审批权限
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工业硅除外)、稀有金属采选、冶炼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其余项目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四、总量控制及其他
(一)排放污染物(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项目,在投产前,应取得相应的总量指标。
(二)涉重金属(铅、汞、镉、铬、砷)排放项目重金属总量应符合“等量置换和减量置换”原则。涉重金属(锰、锑)排放项目,区域限批。
(三)《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都柳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涉锑项目实施区域限批的通知》(黔环通[2017]98号):都柳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涉锑项目实施区域限批。
(四)园区统一建空气自动站,实时监控园区有机污染物排放。
文章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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