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联合5部门印发《辽宁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辽环函〔2020〕29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函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新区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辽政发〔2018〕31号),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制定了《辽宁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辽宁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辽政发〔2018〕31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四部委印发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有关要求,推动我省涉工业炉窑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工业炉窑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辽宁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摸底我省工业炉窑的分布状况与排放特征,建立工业炉窑详细管理清单,实现监管全覆盖。作为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现有工业炉窑排查整治,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确保辖区内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全面完成。严格落实企业治理主体责任,强化各部门联动执法,建立工业炉窑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防控水平明显提高;开展建材、有色、钢铁、化工、机械制造、石化等重点行业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开展镁硼、陶瓷等涉工业炉窑工业园区与产业集群综合整治;选取重点行业、重点炉窑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进一步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建材、有色、钢铁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推动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涉工业炉窑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范围
我省涉工业炉窑主要行业为建材、有色、钢铁、化工、机械制造、石化。按照大气污染物产排量以及炉窑数量,重点行业为建材、有色、钢铁行业,炉窑数量占比65%,大气污染物产排量占比工业炉窑88%。其中,建材行业中的菱镁行业是重中之重,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和炉窑数量占比均超过50%。机械制造行业窑炉数量占比17.5%。我省工业炉窑主要包括熔炼炉、熔化炉、焙(煅)烧炉(窑)、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焦炉、煤气发生炉等八类(附件1)。
按照大气污染物产排量以及炉窑数量,我省涉工业炉窑重点地区为鞍山、营口、朝阳、沈阳、本溪、葫芦岛、阜新等7个城市;重点治理产业集群为菱镁产业集群(营口大石桥、鞍山海城)、硼镁产业集群(丹东)、陶瓷产业集群(沈阳、朝阳)、有色金属产业集群(葫芦岛(锌、铜)、朝阳(钛、钼、钒)、锦州(钛、钒、钼))、钢铁产业集群(鞍山、本溪、营口、朝阳、辽阳)等5类产业集群;重点治理工业园区为机械制造工业园区(沈阳、铁岭)和化工、石化工业园区(盘锦、大连、抚顺)等2类工业园区。各市治理重点见附件2。各市可根据工业炉窑排查结果补充确定本地区治理重点行业、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
三、重点任务
(一)加大涉工业炉窑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新(改、扩)建工业炉窑以及工业炉窑搬迁改造项目在满足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按照相应行业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和污染治理要求(附件3),同步设计、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责任主体:各市人民政府,配合部门:省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和改革委)
2.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分行业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工业炉窑。以建材、有色等行业为重点,对照行业标准(附件4),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依法责令停业、关闭。(责任主体:各市人民政府,配合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和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二)加快工业炉窑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
对以煤、重油、石油焦、渣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玻璃行业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责任主体:各市人民政府,配合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加大煤气发生炉淘汰力度。支持菱镁、陶瓷等等重点行业加快退出煤气发生炉。依法依规推进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有序退出。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责任主体:各市人民政府,配合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加快淘汰燃煤工业炉窑。鼓励菱镁行业直燃煤煅烧炉窑改烧天然气等清洁燃料;鼓励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加快推动铸造行业(10吨/小时及以下)冲天炉改为电炉。(责任主体:各市人民政府,配合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实施污染深度治理,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
根据国家和我省已颁布的行业排放标准(附件4),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重点推进建材、有色、钢铁、化工、机械制造、石化等重点行业,积极推进电解铝、平板玻璃、水泥、焦化等行业,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2020年底前,现有菱镁行业工业炉窑完成《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21/3011-2018)中“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改造。钢铁行业工业炉窑按照《辽宁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实施方案》时限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具备条件的焦化企业实施干熄焦改造,提高焦炉装煤和推焦废气的捕集率。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严格执行许可要求贯彻执行。
石灰窑污染排放控制按照《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011-2018)要求执行。对铸造、日用玻璃、玻璃纤维、矿物棉、电石等即将发布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以及钨、工业硅、金属冶炼废渣(灰)二次提取、氮肥、无机磷、活性炭等尚无行业排放标准制订计划的行业,各市可合理把握工作推进进度和节奏,按照国家标准出台后要求的治理时限或参照相关行业大气污染治理要求(附件3),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以建材、有色、石化、化工、机械制造等行业为重点,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附件5),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粒状、块状物料应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粒状物料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输送。物料输送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加大煤气发生炉VOCs治理力度。酚水系统应封闭,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处理,鼓励送至煤气发生炉鼓风机入口进行再利用;酚水应送至煤气发生炉处置,或回收酚、氨后深度处理,或送至水煤浆炉进行焚烧等。禁止含酚废水直接作为冷却和密封介质。氮肥等行业采用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的,加快推进煤气冷却由直接水洗改为间接冷却;其他区域采用直接水洗冷却方式的,有条件的应采用简洁冷却,造气循环水集输、储存、处理系统应封闭,收集的废气送至三废炉处理。吹风气、弛放气应全部收集利用。(责任主体:各市人民政府,配合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四)开展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
加大涉工业炉窑类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的综合整治力度,结合“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划环评等要求,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进一步梳理确定其发展定位、规模和结构等。制定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对标先进企业,从生产工艺、产能规模、燃料类型、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对于涉工业炉窑类工业园区,加强能源替代与资源共享;积极推广集中供气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等,替代工业炉窑燃料用煤;充分利用分质与梯级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形成清洁低碳高效产业链。(责任主体:各市人民政府,配合部门:省生态环境厅、发展和改革委)
(五)加强环境监测监控体系
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建材、有色、钢铁、化工、机械制造、石化等重点行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安装和运行自动监控设施。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灰窑、铬盐焙烧窑、磷化工焙烧窑、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等,原则上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0年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自动监控、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监控等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要保存三个月。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自动监控设施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地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对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法严格处罚,追究责任。(责任主体:各市人民政府,配合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四、实施步骤
(一)编制实施方案建立工业炉窑全口径台账
各市按照工业炉窑各项标准要求,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开展工业炉窑重点行业、产业集群的拉网式排查,摸清包括炉窑种类、炉窑分布、炉窑耗能和污染状况的工业窑炉基本情况,建立全口径的工业炉窑管理台账(附件6),实现监管全覆盖。各市制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并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项目(附件7),明确治理分类和治理时限,优先推进城市建成区周边、大气传输通道等区域炉窑整治。2020年3月底前,各市将工作方案(含附件7)炉窑台账(附件6)统一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
(二)分类实施工业炉窑各项整治任务
各市要组织企业按照实施方案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计划,确保2020年底前,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以建材、有色、钢铁、化工、机械制造、石化等行业为重点,按照淘汰取缔、清洁替代、深度治理的不同要求,加强相关企业和产业集群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工作部署。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三)调度管理并定期报告
各市按季度报送综合整治进展情况,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工业炉窑重点项目情况(附件7)和治理情况汇总表(附件8),统一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月底前,各市将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总结报告和管理台账(附件6)统一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政府是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总体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将治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及企业,积极做好监督检查执法和跟踪服务,督促工业园区、企业按时限要求完成工业炉窑各项治理任务,持续巩固治理成果。
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共同实施本方案。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将各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严格评价管理,对于组织推进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是工业炉窑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按照本方案实施和各市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求,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装备升级和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实施污染深度治理。按照行业治理标准和规范要求,依据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效果付费,防止低价中标乱象,严把工程建设质量,严防建设简易低效环保治理设施。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健全内部环保考核管理机制,确保治污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国有企业和龙头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大力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引导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三)严格监督执法
各市要积极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不达标、未按证排污的,综合运用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严格处罚,并定期向社会通报。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落实情况作为区域强化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任务,对推进不力、工作滞后、治理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约谈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
工业炉窑涉及行业多、领域广,各市要营造有利于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开展工业炉窑污染治理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各市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做得好的,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对做得不好或推进滞后的,要加大通报力度或舆论曝光。
(五)完善经济政策
落实税收优惠激励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按照有关条款规定,对涉工业炉窑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业炉窑综合治理达标的企业给予奖励,促进排污企业技术改造升级。企业通过综合治理形成的碳排放配额盈余,未来可用于碳配额交易。
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充分发挥电力价格的杠杆作用,推动涉工业炉窑行业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实施污染深度治理。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电)实行更高价格。
(六)实行差异化管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将涉工业炉窑企业全面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以“可操作、可检测、可核查”为基本要求,综合考虑企业生产工艺、燃料类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无组织排放管控水平以及大宗物料运输方式等,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和设备。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行差异化应急减排管理。原则上工业炉窑应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相关企业应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应急期间减排措施的落实。未达到深度治理标准的,在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实施分级分类差别化管控,加大停限产比例。
附件1
工业炉窑分类表
炉窑类型 |
行业类别 |
产品类别 |
炉窑子类 |
说明 |
---|---|---|---|---|
熔炼炉 |
钢铁 |
粗钢/生铁 |
炼铁高炉 |
将物料熔化,使其发生物理化学变化、去除杂质,获得设定组分产品的工业炉窑。 |
炼钢转炉、炼钢电炉、铁水预处理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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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合金 |
铁合金 |
还原矿热电炉、精炼电炉、锰铁高炉、富锰渣高炉、精炼转炉、铝热法熔炼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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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 |
铝、铜、铅、锌、钛、钴、镍、锡、锑、稀土、钒、硅等 |
底(侧、顶)吹炉、闪速炉、阳极炉、转炉、反射炉、铝电解槽、矿热炉、鼓风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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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 |
玻璃、岩矿棉等 |
玻璃熔窑、岩矿棉熔炼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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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 |
电石、黄磷等 |
电石炉、黄磷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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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 |
日用玻璃 |
玻璃熔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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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化炉 |
铸造 |
铸件 |
冲天炉、感应电炉、电弧炉、燃气炉等 |
将物料或工件熔化成液体的工业炉窑。 |
有色 |
铝、铜、铅等制品 |
化铅炉、熔铝炉、熔铜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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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 |
玻璃、玻璃纤维等制品 |
玻璃、玻璃纤维熔化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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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 |
铅、锌等重金属单质、烧碱等 |
熔融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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焙(煅)烧炉(窑) |
钢铁 |
烧结矿、球团矿 |
烧结机、球团竖炉、链篦机回转窑、球团带式焙烧机 |
对物料进行焙(煅)烧,使其发生物理化学变化或烧结成块的工业炉窑。 |
有色 |
氧化铝、稀土、镁等 |
焙烧炉、煅烧炉(窑)、熟料烧成窑、回转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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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 |
水泥 |
新型干法窑、立窑等 |
||
陶瓷(含卫生陶瓷等)、搪瓷 |
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等 |
|||
耐火材料 |
回转窑、隧道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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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瓦 |
隧道窑、轮窑等 |
|||
石灰 |
竖窑、套筒窑等 |
|||
化工 |
铬、钡、锶、铅、锌、锰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硫化合物、硫酸盐、磷酸盐、无机氟化物、轻质碳酸钙、泡花碱等 |
回转窑、竖窑、马蹄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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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素 |
焙烧炉、煅烧炉(窑) |
|||
加热炉 |
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石化等 |
—— |
将物料或工件加热,提高温度但不改变其形态的工业炉窑。 |
|
热处理炉 |
钢铁、有色、铸造等 |
退火炉、正火炉、回火炉、保温炉、淬火炉、固溶炉、调质炉等 |
将工件加热后进行热处理工艺(正火、回火、淬火、退火等)的工业炉窑。 |
|
干燥炉(窑) |
农林产品、设备制造、金属制品、建材、化工等 |
烟草、木材、铸造砂、砂石、矿料(渣)、化工产品、有机涂层产品等 |
烘干炉(窑)、干燥炉(窑) |
去除物料或产品中所含水分或挥发分的工业炉窑。 |
焦炉 |
焦化 |
焦炭 |
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等 |
对炼焦煤等进行干馏转化,生产焦炭及其他副产品的工业炉窑。 |
兰炭 |
炭化炉 |
|||
煤气 发生炉 |
建材、化工、轧钢、有色等 |
—— |
—— |
以煤等为气化原料,通过与气化剂在高温下进行物理化学反应制取煤气的工业炉窑。 |
附件2
治理重点行业、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
城市 |
治理重点行业、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 |
沈 阳 |
建材(陶瓷)和机械制造(装备制造)行业 |
陶瓷产业集群 |
|
机械制造工业园区 |
|
大 连 |
化工、石化工业园区 |
鞍 山 |
建材(菱镁、陶瓷)、钢铁和有色(铅、锌)行业 |
菱镁产业集群(海城)、钢铁产业集群 |
|
抚 顺 |
化工、石化工业园区 |
本 溪 |
建材(耐火陶瓷及耐火材料、石灰)和钢铁行业 |
钢铁产业集群 |
|
丹 东 |
硼镁产业集群 |
锦 州 |
钛、钒、钼有色金属产业集群 |
营 口 |
建材(菱镁)、有色(铜、铝)和钢铁行业 |
菱镁产业集群(大石桥)、钢铁产业集群 |
|
阜 新 |
建材(砖瓦)、有色(铜)和化工行业 |
辽 阳 |
建材(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业) |
钢铁产业集群 |
|
盘 锦 |
化工、石化工业园区 |
铁 岭 |
机械制造工业园区 |
朝 阳 |
建材(陶瓷、耐火材料)、有色(钛、钼、钒)和钢铁行业 |
陶瓷产业集群、钢铁产业集群、钛、钼、钒有色金属集群 |
|
葫芦岛 |
有色(锌、铜)和建材(耐火陶瓷及耐火材料、砖瓦)行业 |
锌、铜有色金属产业集群 |
附件3
重点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要求
行业 |
子行业 |
污染治理措施 |
---|---|---|
钢铁 及焦化 |
钢铁 |
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对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石灰窑等工业炉窑实施升级改造。 |
焦化 |
参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对焦炉等实施升级改造。 |
|
铁合金 |
回转窑、烧结机应配备覆膜袋式、滤筒等高效除尘设施,应配备脱硫设施; 全封闭矿热炉、锰铁高炉及富锰渣高炉应设置煤气净化系统,对煤气进行回收利用; 半封闭矿热炉、精炼炉、中频感应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
|
机械 制造 |
铸造 |
铸造用生铁企业的烧结机、球团和高炉按照钢铁行业相关要求执行; 冲天炉应配备袋式除尘、滤筒除尘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脱硫设施; 电弧炉、中频感应电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
建材 |
水泥 |
水泥熟料窑应配备低氮燃烧器,采用分级燃烧等技术,窑尾配备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脱硝设施; 窑头、窑尾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窑尾废气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
平板 玻璃 |
池窑应配备静电、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应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设施。 |
|
玻璃 纤维 |
池窑应配备静电、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鼓励采用富氧或全氧燃烧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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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 |
其他玻璃 |
熔窑(全电熔窑和全氧燃烧熔窑除外)均应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以煤、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熔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
陶瓷 |
以煤(含煤气)、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炉窑应配备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炉窑废气颗粒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配备除尘设施。 喷雾干燥塔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NCR脱硝设施。 |
|
砖瓦 |
以煤、煤矸石等为燃料的烧结砖瓦窑应配备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烧结砖瓦窑配备除尘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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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 材料 |
超高温竖窑、回转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其他耐火材料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以煤(含煤气)、重油等为燃料以及使用含硫粘结剂的,应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超高温竖窑、回转窑、高温隧道窑应配备SCR、SNCR等脱硝设施。 |
|
石灰 |
石灰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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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物棉 |
以煤(含煤气)、焦炭等为燃料的冲天炉、熔化炉、池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化炉、池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设施;电熔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固化炉等应配备VOCs治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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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 冶炼 |
氧化铝 |
熟料烧成窑、氢氧化铝焙烧炉、石灰炉(窑)等应配备高效静电或电袋复合除尘设施;以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应对煤气进行前脱硫,或焙烧炉烟气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熟料烧成窑应配备脱硝设施。 |
电解铝 (轻金属) |
电解槽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高效脱硫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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镁、钛 (轻金属) |
煅烧炉、回转窑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脱硫设施;配备SCR等高效脱硝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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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锌、铜、镍、钴、锡、锑、钒 (重金属) |
熔炼炉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铅、锌、铜、镍、锡配备两转两吸制酸工艺,制酸尾气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配备脱硫设施,钴、锑、钒熔炼炉尾气应配备脱硫设施;配备活性炭吸附、金属氧化物吸收法等高效脱硫设施。环境烟气应全部收集,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活性炭吸附、金属氧化物吸收法等高效脱硫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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钼(稀有金属) |
焙烧炉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制酸工艺。配备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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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铜、铝、铅、锌 |
熔炼炉、精炼炉等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再生铅应配备高效脱硫设施,再生铜、铝、锌达不到排放标准的,配备脱硫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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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废渣(灰)二次提取 |
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排放达不到200毫克/立方米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生产无机化工产品的,执行无机化工排放控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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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 |
煅烧窑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脱硝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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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硅 |
矿热炉等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脱硝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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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 |
氮肥 |
硫磺回收尾气应配备高效脱硫设施; 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应配备高效吹风气余热回收或三废混燃系统,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高效脱硝设施; 以天然气为原料的一段转化炉应配备低氮燃烧、脱硝等设施; 造粒塔应配套高效除尘设施; 以煤为燃料的干燥窑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
铬盐 |
铬矿、氧化铬等焙烧窑及铬渣解毒窑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脱硝设施。 |
|
炭素 |
焙烧炉、煅烧炉(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SNCR等高效脱硝设施。 |
|
电石 |
密闭型电石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内燃型电石炉应配备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高效脱硫设施。 炭材干燥炉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
|
黄磷 |
黄磷炉尾气应净化后回收利用,利用率不低于85%。 |
|
活性炭 |
煤基活性炭炭化炉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配备焚烧炉等去除VOCs;还应配备脱硝设施。 煤基活性炭活化炉应配备尾气焚烧炉,配备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活性炭干燥窑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
|
泡花碱 |
马蹄窑应配备袋式、静电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SNCR等脱硝设施。 |
|
其他无机化工 |
煅烧窑、焙烧窑应配备袋式、静电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硝设施。 |
|
轻工 |
日用玻璃 |
熔窑(全电熔窑和全氧燃烧熔窑除外)均应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以煤、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熔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
石化 |
— |
加热炉、裂解炉应以经过脱硫的燃料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
附件4
现有涉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行业 |
标准名称 |
标准编号 |
钢铁 |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2-2012 |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3-2012 |
|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4-2012 |
|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5-2012 |
|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6-2012 |
|
焦化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6171-2012 |
有色 |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 25465-2010 |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 25466-2010 |
|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 25467-2010 |
|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 25468-2010 |
|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 26451-2011 |
|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 26452-2011 |
|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0770-2014 |
|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4-2015 |
|
建材 |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4915-2013 |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6453-2011 |
|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9495-2013 |
|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5464-2010 |
|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9620-2013 |
|
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DB 21/3011-2018 |
|
石化 |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0-2015 |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1-2015 |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2-2015 |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5581-2016 |
|
化工 |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3-2015 |
其他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9078-1996 |
附件5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界定
序号 |
作业类型 |
措施界定 |
示 例 |
1 |
密闭 |
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
— |
2 |
密闭储存 |
将物料储存于与环境空气隔离的建(构)筑物、设施、器具内的作业方式。 |
料仓、储罐等 |
3 |
密闭输送 |
物料输送过程与环境空气隔离的作业方式。 |
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设备、罐车等 |
4 |
封闭 |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
— |
5 |
封闭储存 |
将物料储存于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筑物内的作业方式,建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
储库、仓库等 |
6 |
封闭输送 |
在完整的围护结构内进行物料输送作业,围护结构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
皮带通廊、 封闭车厢等 |
7 |
封闭车间 |
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
— |
附件6
辽宁省工业炉窑管理台账
序号 |
市 |
区 |
街道( 乡 镇、工业园区) |
建成区(内/外) |
单位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理坐标 |
所属行业 |
炉窑基本信息 |
全厂主要产品 |
产品主要原料 |
炉窑目前治理措施 |
二氧化硫排放量(t/a) |
氮氧化物(t/a) |
颗粒物(t/a) |
挥发性有机物(t/a) |
无组织控制 方式 |
治理方式 |
治理内容 |
治理 后执 行标 准 (浓度值) |
是否达标 |
||||||||||||||||||||
经度 |
纬度 |
类型 |
型号 |
规模 |
规模的计量单位 |
用途 |
数量(台) |
年 生产小时 |
燃料类型 |
燃料消耗量(固 体燃料t/a, 气体燃料m3/a) |
产品名称 |
年产量 |
原料名称 |
年用量 |
脱硫 |
脱硝 |
除尘 |
挥 发有机物 |
无组织 |
治理前 |
治理后 |
治理前 |
治理后 |
治理前 |
治理后 |
治理前 |
治理后 |
治理前 |
治理后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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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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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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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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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表
序号 |
市 |
县 |
乡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地址 |
行业类别 |
产品类别 |
炉窑类型 |
炉窑子类 |
该类炉窑个数 |
该类炉窑总规模 |
规模单位 |
燃料类型 |
主要燃料年消耗量 |
燃料单位 |
是否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
治理方式 |
替代的清洁低碳能源类型 |
深度治理措施 |
计划完成时间 |
实际完成时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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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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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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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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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行业类别、产品类别、炉窑类型和炉窑子类按照附件1填报
2.企业有多个炉窑子类的,每种炉窑子类填写一行
3.治理方式包括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深度治理等
4.替代的清洁能源类型包括天然气、电、集中供热等
5.深度治理措施包括脱硫脱硝除尘改造、VOCs治理以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等
附件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进展情况汇总表
城市名称: 填报日期:
行业名称 |
企业数量 |
全面完成治理数量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企业数量 |
炉窑数量 |
治理方式 |
炉窑 规模 |
完成治理规模 |
规模 单位 |
治理进展 |
主要燃料年消耗量 |
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量 |
安装比例 |
|||||||||
计划淘汰数量 |
计划替代清洁低碳能源 |
计划深度治理 |
淘汰数量 |
替代清洁低碳能源 |
深度治理 |
煤炭(吨) |
天然气(立方米) |
重油 (吨) |
石油焦(吨) |
渣油 (吨) |
其他 |
||||||||||
菱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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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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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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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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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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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化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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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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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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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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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tianya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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