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铁合金等行业排污许可 发证登记进度的通知

关于加快铁合金等行业排污许可 发证登记进度的通知

  • 2020年05月23日 13:50
  • 来源:中国铁合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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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字:排污许可
[导读]关于加快铁合金等行业排污许可 发证登记进度的通知

【中国铁合金网讯】

目前,化学药品制剂制造、生物药品制造、中药生产、印刷、稀有稀土金属冶炼、化学纤维制造业、铁合金冶炼、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油气仓储、机动车燃油零售、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工业炉窑、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及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水产品加工、制鞋业、专用化学产品制造、表面处理共21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已经出台并且平台内模块已建设完成,请各旗县市区分局尽快组织、指导相关排污单位开展排污许可证申报、登记工作。属重点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务必于6月10日前完成填报工作。属于登记管理的,请各旗县市区分局指导相关排污单位于6月30日前全部完成相关登记工作,并在分类处置模块进行登记数据匹配。

二、审核流程与时限

审核流程:企业填报完成后,属地旗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填报内容进行初审(详见附件1),初审通过后报市局进行审核。

审核时限:各旗县市区分局应于 6月10日-15日完成上述行业的初审工作;6月16日开始,市局将根据企业提交申请资料情况进行集中或逐一指导。

三、逾期填报

依法领证、按证排污既是排污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也是合法、正常经营的有力保障,也是妥善解决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难得机遇。请各排污单位做好排污许可证申领、登记工作。排污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填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申请,将严重影响我局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对逾期填报导致未及时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法律责任

(一)关于无证排污情形: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3.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不按证排污情形: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三)关于拒不整改情形: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经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法》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将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5月22日

 

  • [责任编辑: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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