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预案(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预案(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

  • 2021年01月18日 09:16
  • 来源:中国铁合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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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内蒙古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预案(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

中国铁合金网讯:内蒙古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预案(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完善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响应体系,落实盟市能耗双控主体责任,确保完成年度能耗双控目标任务。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各盟市2021年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全区及各盟市能耗双控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应急工作,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未完成双控目标任务的,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预案体系

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预案体系是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中,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预案包括自治区预案、各盟市级预案和区直相关单位专项实施方案。

    各盟市级预案体系应包含本级应急预案、旗县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实施方案、企业“一厂一策”应急节能方案。

1.5工作原则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重点高耗能行业用能、重点用能单位用能、重大投产高耗能项目用能、全社会用电电量和GDP增速、工业增加值增速监测,及时准确把握全社会能耗、单位GDP能耗变化情况,建立健全能耗双控目标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积极有效应对能耗双控不利形势。

    分级管控,精准节能。坚持多耗能多限、少耗能少限,实施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节能措施相对一致,做到节能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属地负责,区域统筹。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区能耗双控应急工作,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能耗双控应急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机制。

    部门联动,强化落实。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有序落实。

    2.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机构与职责

    设立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区能耗双控应急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总指挥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工业副主席担任,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担任。组织机构、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清单附后。

2.2  盟市、旗县(区)组织指挥机构

    旗县(区)及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能耗双控应急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职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能耗双控应急响应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1)监测。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信、能源、统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全社会能耗、单位GDP能耗和工业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信息交换共享,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自治区统计局、工信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协会、内蒙古电力集团、国网蒙东公司,对月度全社会用电量、规上工业能耗增长、月度工业增加值增长情况进行月调度,对季度能耗增长情况、单位GDP能耗变化趋势进行预测,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3)会商。各级发展改革、统计、工信、能源、电力公司对可能出现的季度能耗双控预警处于黄色或红色进行联合会商研判,必要时组织重点用能单位和部分行业专家集体会商。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建议。当预测可能出现黄色或红色预警时,按预警上限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能耗双控预警统一以单位GDP能耗下降低于全区或本地地区年度目标任务,能耗增速高于本年度增速目标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全区统一能耗双控预警分级,由低级到高级分别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预警,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2月中旬,规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率低于3.9%时;每季度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率低于全区节能目标且差距在0.3-1个百分点(不含),或前三季度单位GDP综合能耗累计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且差距在0.5个百分点以内(不含)时,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2月中旬规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率低于3.8%时;每季度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且差距在1(含)-2个(含)百分点,或前三季度单位GDP综合能耗累计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且差距在0.5(含)-1个(含)百分点时,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2月中旬规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率低于4%时;每季度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且差距在1(含)-2个(含)百分点,或前三季度单位GDP综合能耗累计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且差距在0.5(含)-1个(含)百分点时。(分类预警标准划分还需详细测算划分)

    3.2.2od 管理

根据全区各盟市及自治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盟市或重点高耗能行业管控。

重点盟市:盟市季度能耗双控为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全区:在盟市季度能耗双控全部为黄色及以下预警,而全区处于橙色或红色。

    3.2.3预警发布

当预测未来能耗双控目标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自治区、盟市人民政府应提前1个月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到盟市或全区达到黄色或红色预警级别,且预测下一个月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1)盟市级预警

盟市政府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当盟市能耗双控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由盟市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并执行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2)自治区级预警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发布橙色、红色预警。

3.2.4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双控目标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下一个月或季度可改善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到下一个月或季度仍然处于橙色或红色预警级别时,且预测未来一个月或下一季度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应急启动预警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预警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发布相同。

3.2.5预警审批

当预测或监测即将或已经达到自治区级预警启动条件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工信厅、能源局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会商结果和预警建议,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报批预警信息。

自治区橙色预警,由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授权办公室主任)签发审批;自治区红色预警,由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签发审批;发布自治区预警解除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

    盟市级预警发布、预警调整和预警解除的审批权限和发布程序,由各盟市人民政府确定。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应急响应启动

    发布盟市级预警时,属地盟市、所辖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发布自治区级预警时,预警启动范围内的盟市政府按照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应急响应措施

    4.3.1总体要求

    (1)各盟市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建立能耗双控应急预案,将所有重点高耗能用能企业纳入应急节能项目清单。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明确预案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可操作,企业节能措施具体可行,做到“一园一案”、“一厂一策”。

    (2)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指导纳入能耗双控应急节能清单的企业制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耗能环节及能耗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节能措施,明确具体停(限)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节能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煤炭用量、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节能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3)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能以及党政军警机关、医院、学校等重点单位和交通枢纽、军用设施、农业生产、金融等重要领域的合理用能。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应急节能措施,对涉及居民供暖等民生保障类企业,根据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科学制定节能措施。

  1. 对应急响应期间,能耗总量增长和单位GDP强度控制应分别达到年均增速和年度强度下降目标。

4.3.2 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旗县(区)及以上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相关

部门、企业落实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旗县(区)及以上政府应当按照能耗双控应急节能清单,严格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应急节能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错峰生产、提前检修、加强节能管理等措施,减少能源消耗量,并增加对重点用能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

4.3.3 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节能措施:

(1)工业和信息化、能源部门督导化工、冶金、水泥、发酵等行业采取停产措施,能源部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内蒙古电力集团统筹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2)城市管理部门控制大型娱乐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户外广告照明用电。

(3)限制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

4.3.4 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工业节能措施。旗县(区)及以上政府应当按照能耗双控应急节能清单,严格落实各项节能措施。

(2)严格控制大型娱乐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户外广告照明以及城区景观照明用电。

(3)暂停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

4.4应急联动

4.4.1自治区级预警级响应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厅、商务厅、科技厅等负有节能监管或督导职责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启动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协同落实节能措施。同时,加强分析、研判、评估,每月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4.2自治区级预警级响应

在自治区Ⅱ级响应的基础上,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综合督查组,督查盟市政府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和自治区各相关单位督导工作开展情况。

4.5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5个工作日内,盟市政府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应急响应等级、节能措施、存在问题、实施效果等,并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5.保障措施

5.1经费保障

各盟市政府应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监测、预警、监督检查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2安全保障

各地启动能耗双控预警后,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通知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停(限)产期间,市级应急管理和发改、工信、能源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停(限)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要指导县级应急管理和工信、能源等部门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停(限)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5.3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各盟市政府应加强能耗双控预警能力建设,充实节能工作人员力量,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节能诊断,鼓励各级能耗双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参与应急方案的制定,协助应急期间的监督检查。各盟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能耗双控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讯信息库,明确应急预警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6.预案管理

6.1预案宣传

各盟市、旗县(区)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节能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能耗双控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2预案培训

各盟市、旗县政府应建立健全能耗双控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6.3预案备案

各盟市政府应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本预案要求制定本地的《能耗双控应急预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能耗双控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制定的应急预案要及时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责任追究

加强对各盟市、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应对能耗双控工作不利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8.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 [责任编辑:tianya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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