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合金网】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92号)规定,现将我省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即2018年起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政策所提到的转供电)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水平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二、建立长效机制
(一)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用电电价
对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价执行电网企业公布的代理购电分时电价,严格按照分表电量和电网企业公布的代理购电分时电价计算电费。
(二)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用电电价
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价按照“基准电价+最大上浮幅度”方式形成。
1.基准电价按非电网供电主体平均购电价格确定。非电网供电主体的平均购电价格,由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和总购电量计算确定,电网企业在电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中明确标注。
2.最大上浮幅度统一为6%,即终端用户最高到户电价=基准电价/(1-6%),具体浮动幅度由非电网供电主体根据合理线损、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等情况在最大上浮幅度内确定。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再通过其他途径收取终端用户线损电价、购供电电压等级价差。存在多层非电网直供电情况的,终端用户执行的电价上浮幅度合计不得超过6%。
3.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居民、农业终端用户供电电价,按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对应电压等级的居民合表目录电价、农业生产目录电价执行,不得上浮。
(三)未安装电表的终端用户用电电价
对未安装电表的终端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非电网供电主体自身用电由自身承担,不得分摊给其他终端用户。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计入电价或随电费加收。
三、强化配套保障
(一)加快户表改造。电网企业要对具备直接供电改造条件的非电网直供电项目简化手续、优化程序,提高主动服务意识,加快对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进行“一户一表”改造。因改造增加的成本费用,纳入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各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存在不合理加价行为的非电网供电主体在3个月内按本通知规定整改到位。
(三)创新监管方式。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利用大数据技术、平台,创新信息化监管手段,推广使用非电网直供电电费在线查询、非电网直供电电价监测预警等应用、小程序,强化用户自我管理和维权意识。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各电网企业要通过海报、宣传单、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电网营业厅、客户经理入户等多种途径和方式积极开展政策宣传,确保非电网供电主体和用户及时准确知晓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非电网供电主体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以前我委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7日
中国铁合金网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擅自拷贝或转载,否则视为侵权,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特此郑重声明!
- [责任编辑:kangmingfei]
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