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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2022年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共22家企业,详情如下: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宁环发〔2022〕21号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和发展改革委,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和经济发展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深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精神,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各地上报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宁夏瑞银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22家重点企业为我区2022年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下放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权限的通知》(宁环发〔2016〕56号)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工作职责,须在本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列入本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进行公布,同时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二、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有关法规、政策及技术导则要求,监督指导并定期督促列入名单的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确保审核质量和审核进度。
三、列入名单的企业,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两次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四、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作为重点企业申请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的前提条件,将实施清洁生产的减污绩效作为核算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重要依据。
五、列入名单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依法予以处罚,在区内主要媒体上对企业违法行为予以曝光,通报相关部门,并适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记入其信用记录。
六、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每年4月15日前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将上年度企业(包括纳入名单企业和自愿开展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31日
- [责任编辑:Alak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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