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适应产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形成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7月14日至2023年8月14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2. 修订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7月14日
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征求意见稿)》煤炭分类相关内容
第一类:鼓励类(煤炭)
1.煤炭跨区域运输通道和集疏运体系:管道输煤,大型煤炭储运中心、煤炭交易市场建设,储煤设施建设和环保改造
2.智能化和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地温、冲击地压等)防治,井下救援技术及特种装备开发与应用,新型矿工避险自救器材开发与应用,煤矿智能化开采技术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
3.矿山生态修复:地面沉陷区治理,矿井水资源保护与利用4.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煤炭共伴生资源加工与综合利用,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矿井采空区、建筑物下、铁路等基础设施下、水体下采用煤矸石等物质填充采煤技术开发与应用,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煤电一体化建设5.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技术: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煤炭清洁高效洗选和洁净型煤技术开发与应用,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与应用,实施安全、高效、绿色、智能开采的大型煤矿项目(井工煤矿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年、露天煤矿设计生产能力≥400万吨/年)
第二类:限制类(煤炭)
1.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3.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4.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2个的煤矿项目5.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商品煤、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第三类:淘汰类(煤炭)
1.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小煤矿
2.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僵尸企业”煤矿;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
3.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以及高砷煤炭(动力用煤中砷含量超过80μg/g,炼焦用煤中砷含量超过35μg/g)生产煤矿
4.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
5.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6.PG-27型真空过滤机
7.X-1型箱式压滤机
8.ZYZ、ZY3型液压支架
9.不能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选煤工艺、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
10.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淘汰)
11.采用以掘代采等非正规开采工艺的煤矿
12.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不含2个)的煤矿
13.其他煤炭加工中产能5000吨以下煤制活性炭,5万吨以下煤制活性焦
- [责任编辑:倪骏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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