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尼亚总统乌胡鲁·肯雅塔近日的中国之行促成中肯两国50亿美元投资协议的签署。他表示,希望中国投资者关注肯尼亚政府主导的项目。肯雅塔此次的俄罗斯和中国之行主要是为肯尼亚油气、矿产等领域吸引投资。
据肯尼亚政府网站报道,肯中两国此次签署的投资协议涉及多个领域,50亿美元资金中的40亿将用于经济合作、野生动物保护及铁路建设等,余下10亿美元则将被用于同能源相关的项目。
《青年非洲》杂志消息称,中肯协议中的重头项目包括水坝与标准化轨距铁路的建设。新修的铁路将连接位于蒙巴萨的肯尼亚第一大港和边境城镇马拉巴,项目耗资会超过25亿美元并计划在5年内完工,届时新铁路将有效推动地区国家间的互联互通,方便肯尼亚与卢旺达、乌干达、刚果(金)等国人员、货物与服务的自由流通。
肯尼亚是东部非洲第一大经济体,该国正在积极实施“2030年远景目标”,通过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等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并推动地区一体化建设。肯雅塔表示,欢迎中国投资者投资肯尼亚油气、港口、拉穆港-南苏丹-埃塞俄比亚交通走廊项目等。
矿藏潜力
肯尼亚的矿藏主要有纯碱、盐、萤石、石灰石、重晶石、金、银、铜、铝、锌、铌和钍等,除纯碱和萤石外,多数矿藏尚未开发。奎乐县(Kwalecounty)富含铌矿和稀土矿,已进行商业开采。较大的矿业企业主要是炼油、水泥、轧钢等。肯尼亚的主要矿产品有重晶石、硅藻土、长石、石膏、石灰、硅酸盐、岩石、盐、蛭石。生产的建筑材料有水泥、珊瑚、花岗岩、石灰石、大理石、页岩。肯尼亚还生产少量的金属产品,包括金、加工的铝、铅、钢,还生产宝石、精炼石油产品等。
近年来,肯尼亚境内不断发现规模较大的矿产资源。2012年3月,肯尼亚首次在该国北部图尔卡纳地区发现了石油天然气资源,有待进一步开发。加拿大科塔克矿业开采公司近期宣布,该公司在肯尼亚奎乐地区已检测到价值约5.4万亿肯尼亚先令,折合约624亿美元的稀土矿物储备。据称,这是迄今为止在肯尼亚境内勘测到的最大规模的矿物储备,将使该国成为世界稀土产量前五的国家。科塔克矿业同时还在奎乐地区勘测到价值350亿美元的铌矿产,该结果一经确认,将成为世界第六大的铌资源储备。根据众多国际勘探机构的估计,肯尼亚境内仍有大量未开采的自然资源,包括钛金属和煤矿等。
据报道,中国江苏地质勘探技术院近日通过竞标获得了肯尼亚矿产资源分布情况调查项目。这项研究将有助于肯政府更加全面系统地了解本国自然资源储备情况,从而选择合适的开采方式。该项调查工作将持续两三年,江苏地质勘探技术院将对肯尼亚本地专家进行专业培训,并组成勘探小组一起工作。联合勘探小组将使用航空磁测和放射性勘探等方法寻找矿产资源,绘制资源分布图。
近年来,该国矿产资源开发渐趋活跃,外汇涌入风险增加,为稳定本国货币、增强抵御外部风险能力及储备国家发展资金等,肯拟设立主权基金以管理国家矿产资源收益。肯政府计划将至少25%的矿产权益收入纳入基金管理,同时,肯国家矿业公司也将作为肯中央政府的投资机构参与矿产资源开发,扩大基金收入来源。
投资环境
肯尼亚的投资主管部门主要有肯尼亚贸易部下设的投资促进局、国家投资委员会和竞争管理局。投资促进局可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信息和帮助,如为投资者出具投资证明或所需的执照许可等;投资委员会为政府提供促进投资的指导方针,审查、分析影响经济发展和投资的因素,并在执行投资政策方面发挥促进政府与企业的沟通联系等作用;竞争管理局负责全国各行业的竞争监管事务,包括企业兼并、收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并保护消费者利益。肯尼亚鼓励投资的相关法律为《外国投资保护法》。
肯尼亚《土地管理法》对外企获得土地有规定:所有农业用地不允许与外籍人士及非居民企业(包括非居民独资企业或非居民持股的企业)交易,包括买卖、转让、租赁、抵押等(总统特许的除外)。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租赁获得土地使用权,最长租赁期高达99年。
肯尼亚的环境管理部门主要包括环境与矿产资源部、国家环境管理委员会、野生动物保护局等。主要的环保法律法规包括《环境管理与协调法》、《环境影响评估规定》等。根据《环境影响评估规定》,项目在开工或企业在申请其他执照前,必须向国家环境管理委员会提交环境评估报告。委员会需在6个月内对环境评估报告给予答复,否则,项目在提交报告的9个月内可自行开工。在收到环境评估报告后,委员会将在政府公告和报纸上进行公示,若无异议,将向项目颁发许可证(可转让)。未能履行该程序而建设项目将被视为犯罪行为,违法者可能面临两年监禁和200万先令罚金的处罚。
据肯尼亚矿业协会称,由于非法开采严重、矿区居民不合作、矿业法律不完善等问题严重,肯尼亚采矿业也面临着困境。为了更好地吸引外资,肯尼亚在新的矿业法中有望在5个方面做出重大突破,从政策层面为吸引外资和技术,改变肯尼亚矿业落后的局面创造环境。
一是大幅减少手续成本。这次改革的重点之一是简化采矿执照申领手续。另外,对于因勘探和采矿目的办理土地所有权证的,在申领手续方面提供方便。
二是在税收、供电等方面提供优惠。目前议会正在考虑修改的法律条文包括:3年~5年税收减免;勘探费用资本化;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进展情况延迟缴纳特许使用费;免征采矿机械设备进口关税;还将降低采矿企业的电费支出。
三是对个体采矿业者进行规范。目前非正规开采和合法的小规模开采是肯尼亚的主要采矿方式。其特点表现为勘探水平低、缺乏资金、缺乏地质地理数据资料、盲目开采、采矿安全措施不到位、技术水平和生产加工能力低下、收益率低、矿区环境恶化等。新政策将对这些进行整顿和规范。
四是加强矿区的公路、电力和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将优先考虑投资肯尼亚西部金矿丰富的绿岩区和中南部等有矿业开采潜力的地区。
五是解决有关在国家公园和野生动物保护区内开矿的争议。根据肯尼亚现行环境法案,禁止在保护区内开采矿藏。但目前在有色宝石蕴藏丰富的察沃等国家公园,矿石开采仍在公开进行,新的矿业法将从法律上对类似行为进行规范。
目前,影响肯尼亚矿业投资的因素主要包括落后的基础设施和税收差别化对待政策。
基础设施条件落后是阻碍肯尼亚吸引外资的一个主要因素。肯尼亚境内路网基本完整,有公路连接各主要城镇,但不少公路路况很差,缺乏养护,时常发生严重拥堵。因公路运输不畅,也导致蒙巴萨港口经常处于拥堵状态。另外,肯尼亚在投资资本金和税收制度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存在区别对待。外资在肯尼亚的某些投资领域仍然面临所有权限制问题,如电信、能源等基础设施以及保险和传媒等领域。
虽然存在上述诸多制约投资的因素,但肯尼亚稳定的政治环境,较好的经济基础,优越的地理位置,巨大的矿业开发潜力等都对国际投资者具有较大吸引力。
风险管控
我国商务部人士提醒中国企业,投资肯尼亚要与当地建立和谐的关系。
首先是要处理好与政府和议会的关系,尊重对方办事习惯和规则。二是处理好与工会的关系。中企要切实落实好劳工工资、福利等容易产生纠纷的事项。与有关工会组织建立正常的沟通渠道。如遇工会提出不合理要求,并发生罢工事件时,在与工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寻求政府或司法部门介入。三是密切与当地居民的关系。受西方文化影响,当地居民喜欢为中企主动提供帮助以赚取小费,如果不需要帮助,企业应该明确予以拒绝,否则会引起对方不满。同时,要对肯尼亚的历史、民族、文化、宗教信仰、社会风俗等有所了解和尊重。四是依法保护生态环境。肯尼亚政府有专门的监督员监督企业的环保措施执行情况,一旦发现违规行为,不仅要依照法律进行处理,同时还可能向媒体曝光。因此,中企要在投资预算中充分考虑用于环保的支出。五是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六是善于与当地媒体打交道。七是学会与执法人员打交道。肯尼亚司法体系较完善,与肯司法部门打交道通常需要律师协助处理,中企应聘请深谙当地司法程序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在正式文件对外公布前先征求律师意见。
此外,中企在肯尼亚开展投资合作还应该注意其他一些问题。
近年来,国际社会和金融机构资助肯尼亚建设的项目逐渐增多,承包工程市场比较活跃,这些招标项目全部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中国的工程承包企业要密切跟踪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信息,选择好项目,积极参与投标。肯尼亚政府工程项目和国际组织资助项目很少会出现无故拖欠工程款的现象,但是由于肯政府办事效率较低,延期问题仍不可避免。
肯尼亚政府限制非技术性劳务人员进入肯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工作许可制度,中国劳务公司向肯派遣劳务时要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并事先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业务和当地法规培训。且需要在派遣前充分了解雇主企业情况,并与雇主企业签署劳务合同,确保劳务人员权益。在工程承包过程中,中方劳务公司要与雇主企业保持沟通,及时解决好劳务人员与雇主间可能存在的问题。
肯尼亚不实行外汇管制,本国货币可以与西方主要货币自由兑换,但是汇率波动较大,企业应注意防范汇率风险。同时,中企在与肯方打交道时,要严格按合同办事,切忌行贿业主企业。
在肯尼亚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包括对项目和贸易客户及相关方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对项目所在地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进行分析和规避,对项目本身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等。企业应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和其他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保障自身利益,如贸易、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类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银行的保理业务,各类担保业务(政府担保、商业担保、保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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