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国土资源厅公布《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修订草案)》、《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明确,勘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勘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同时,对探矿和采矿门槛也作了明确规定(见图)。
该草案明确,探矿权和采矿权交易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到矿业权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进行公开交易,按审批权限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禁止非法出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修订草案)》明确,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按照“占用资源储量总量一次核定、分年度缴纳、按经核实的年度实际消耗资源储量就高计征”的原则进行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年度应缴费额应当按照核定的年度占用资源储量缴纳,具体年度缴费计算公式为:年度应缴费额=[核定占用资源储量总量÷矿山服务期限(年)]×单位储量使用费费率标准。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在矿权交易活动中,禁止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禁止矿业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出让方、转让方、受让方参与矿业权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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