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严禁各地以各种名目对落后产能企业实施优惠电价,已实施的地方应立即停止执行,并防止落后产能企业通过变更企业名称等手段逃避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按照要求,电网企业应自觉抵制执行地方政府违规出台的对落后产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福建省直相关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根据规定,所有列入当年国家或我省落后产能淘汰名单的企业全部列入当年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并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未能按期淘汰的,自第二年1月份起,其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第1年加价标准的2倍,自第三年1月起,其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第一年加价标准的3倍。
基于此,所列两批企业分别从2012年6月、8月抄见电量起执行差别电价,各相关供电企业对名单中淘汰类型为“国家淘汰”的企业,2012年生产用电电度电价在正常电价基础上加价0.3元/千瓦时,2013年加价0.6元/千瓦时,2014年起加价1.2元/千瓦时;对淘汰类型为“自主淘汰”的企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在正常电价基础上加价0.1元/千瓦时,2013年加价0.2元/千瓦时,2014年起加价0.3元/千瓦时;凡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电价在高峰时段按规定上浮,在低谷时段不下浮,加价部分不执行浮动。
此外,福建省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征收的差别电价资金收入全额返还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用于淘汰落后产能退出工作(福建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并视各地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安排拨付。(来源:东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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