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

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

  • 2008年03月25日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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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33名全国政协委员递交集体提案,建议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在重庆延长10年。这一消息引起企业界的热烈反响,不少企业家打电话到所在地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12366咨询员告诉企业界人士,部分政协委员的提案能否得到采纳是后话,企业应重点研究现行的政策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企业要抓紧时机,享受现行优惠,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要弄清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覆盖地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西部地区”包括“六省五区一市一兵团”。六省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五区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一市为重庆市;一兵团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此外,虽然从地理位置上划分,湖南省、湖北省在中部,吉林省在东北,但这三个省各有一个民族自治州,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要选好鼓励类产业项目。按照文件规定,西部企业要享受低税率优惠,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具备前提条件,即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对内资企业,国家鼓励类产业相关规定有个变化的过程。2005年前,其依据是《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自2006年起,原目录废止,依据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其中,鼓励类共有农林业、水利等26个大类,共639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问题予以明确。2006年1月1日前已按原依据审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只要其产业项目未被新依据列入限制类、淘汰类,仍可享受税收优惠。

  对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类产业有两个依据。其一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该目录经过4次修订,2007年10月修订了最新版本,其中鼓励类351条。其二为《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该目录在2004年修订,分省(市、区)列明,各地优势产业不同。

  三是注意避免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项目。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不仅不能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而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也将与其他优惠政策无缘。比如,文件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不仅包括鼓励类,而且包括限制类,其中列举了农林业、煤炭等17个大类,共190条,还包括淘汰类,其中列举了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2个大类,共401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也列举了限制类87条、禁止类40条。

  四是要注意优惠期限。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15%低税率优惠期间为2001年~2010年,如果没有新政策出台,西部企业将在2011年和2012年过渡到25%的税率。此外,根据文件的规定,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免三减半”;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然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可见,获利年度不再是享受优惠的期限起点,通过推迟获利年度筹划纳税的办法行不通了。因此,西部企业应据此有个利润实现时间的长远规划。

  • [责任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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