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经委、发改委:
为确保我区完成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全面完成我区2008年节能目标的通知》(内政发[2008]65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我区为PVC、钢等配套的电石、铁合金企业列为允许类,其余列为限制类和淘汰类,从9月10日起,对电石、铁合金生产企业执行新的差别电价,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类:区内PVC、石灰氮、双氰胺、碳黑、1,4丁二醇、二氟乙烷、溶解乙炔等电石下游产品生产企业配套并符合国际准入条件的电石生产企业(生产线);钢、金属镁、金属钙、镁铝合金、熔融硅等生产企业配套并符合国家准入条件的铁合金生产企业(生产线)执行国家目录电价。
二、限制类:没有为区内PVC、钢等配套的电石、铁合金生产企业列为限制类,在现行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7元。
三、淘汰类:不符合国家准入条件的电石、铁合金生产企业及电石12500KVA(不含12500KVA)以下、铁合金630KVA(不含6300KVA,硅钙等特殊铁合金除外)以下矿热炉的电石、铁合金生产企业,执行现行淘汰类电价。
四、对限制类中为区内PVC、石灰氮、双氰胺、碳黑、1,4丁二醇、二氟乙烷、溶解乙炔等电石下游产品生产和钢、金属镁、金属钙、镁铝合金、熔融硅等生产提高稳定电石、铁合金原料供应的企业,在执行用电加价每千瓦时0.07期间,经盟市经委对其稳定供应量进行核定后,报自治区经委审定,对经审定的企业生产供应量用电恢复执行目录电价。盟市经委减去其配套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五、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自治区经委反映。
二00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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