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简称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 (一)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 (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 (三)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 (四)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 (六)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上述提高退税率的具体商品名称、税号及退税率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退税率的调整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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