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30号
【发布日期】2009-04-24
【实施日期】2009-04-24
为保护生态环境,加强资源性商品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现公布《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申报程序》。
本公告所称天然砂是指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2505100000、2505900090”两个税号的商品。
本公告自2009年4月24日起执行。
商务部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
附件: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申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申报程序
一、适用范围
此补充标准适用于在入海口河道及港口严重淤积的岛屿地区进行有关疏浚作业的企业。
二、生产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二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法采砂证、主营砂石生产的企业。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注册资金在6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须在疏浚地区配备采砂、运砂等疏浚设备。
(四)须通过ISO9001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提供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六)前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流通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年以上、从事砂石贸易的流通企业。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注册资金在7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须在疏浚地区配备运砂疏浚设备。
(四)须通过国家ISO9001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六)前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申报程序
(一)出口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对本地区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标准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同时抄送中国砂石协会。
(二)商务部委托中国砂石协会对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复核。由中国砂石协会对经复核符合标准的企业提出意见,并于2009年5月8日前上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根据中国砂石协会的复核意见,对申请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审定。并于5月15日前公布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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