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312号)的有关规定,为指导和规范2011年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我们制定了《2011年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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