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部决定修改《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将增加“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6月13日,环保部已经将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以公告形式发布,6月22日前完成意见征集。新的排放标准将自 2017年10月1日起在京津冀“2+26”城市区域内的镁矿山、冶炼、物料储运等企业先期执行。
根据环保部公告(征求意见稿),此次将集中修改钢铁(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矿采选、铁合金)、建材(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砖瓦)、有色(铝、铅锌、铜钴镍、镁钛、锡锑汞、再生铜铝铅锌)、火电、锅炉、焦化等行业20 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全面增加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
环保部在公告内容说明中解释了修改上述标准的必要性。无组织排放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由于缺乏有效管控方式和管理手段,已成为环境管理的薄弱环节,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散乱污”企业执法监管和综合整治、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和升级改造等造成重要影响。从污染物类型来看,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问题最为突出。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考虑到无组织排放具有瞬发性强、排放不规律、源多且分散等特点,借鉴国外无组织排放管理经验,本次标准修改针对不同行业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以全面提高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水平,增强环境执法可操作性,大幅削减无组织排放,推进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环保部公告(征求意见稿)要求,新建项目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对现有企业给予适当的过渡期,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自 2019 年1月1日执行。为保障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实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对 2017年秋冬阶段污染控制产生效果,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 2017 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2+26”城市自 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环保部在《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编制说明中阐述了加强镁、钛工业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必要性。金属矿山及冶炼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严重,由于其无组织排放的环节多且分散、排放不规律等特点,对其治理一直是“老大难”问题。虽然对镁、钛工业制定了严格的排放标准,但标准规定的厂界控制指标对无组织排放管控的有效性较差。为此需要提出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措施管控要求,将无组织排放监控工作由厂界外向产区内延伸,使得无组织排放管理任务具体化,增强对企业的指导性和环境监管的有效性。
镁、钛工业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重点为矿山采选、镁、钛冶炼等,其次为物料储运环节。
—镁、钛矿露天开采无组织排放源为穿孔扬尘、爆破扬尘、铲装扬尘以及粗碎站扬尘等。镁、钛矿井下开采无组织排放源为凿岩、爆破、铲装等过程产生的扬尘。选矿厂无组织排放源主要为矿石堆场、废石场和排土场扬尘,矿仓、破碎机、振动筛、带式输送机的受料点、卸料点等产生扬尘。
—镁冶炼生产无组织排放主要是原辅料储存及破碎、白云石煅烧、锻白磨粉制团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
—钛冶炼生产无组织排放主要是原料准备、高钛渣电炉和四氯化钛制备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
——厂内粉状物料运输、大宗物料转移、输送以及转运点、落料点等会产生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修改单还要求,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尚镁网分析,此次针对镁厂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增严,加之即将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对正在进行供给侧改革的镁工业来说又增加了新的挑战。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环保水平,提升自动化、智能化制造水平是确保镁工业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的两个车轮,也是未来企业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在这一大环境下,哪些企业认识到位、行动到位、投入到位,就越能尽快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先行权,也必然会维护住投资者的长远利益、赢得员工的拥戴、社会的尊重、市场的回报!(董春明)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8-2010)
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增加“4.3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内容如下:
4.3无组织排放措施
4.3.1 一般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3.1.1 运输系统
a)冶炼厂及矿区内粉状物料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
b)冶炼厂及矿区内大宗物料转移、输送应采取皮带通廊、封闭式皮带输送机或流态化输送等输送方式。皮带通廊应封闭,带式输送机的受料点、卸料点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或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冶炼厂及选矿厂内运输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洒水、喷雾、移动吸尘等措施。
D)运输车辆驶离矿区前以及冶炼厂前应冲洗车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4.3.1.2 矿山采选
a)凿岩、爆破采取湿式作业,凿岩机应采用捕尘装置除尘;铲装作业时采取喷雾、洒水抑尘措施。
b)破碎、筛分应在封闭厂方内进行。破碎机、筛分机等进出口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或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矿石堆场应采取防风抑尘网;废石场、排土场应采取洒水、喷雾、生物纳膜抑尘或防风抑尘网等抑尘措施。防风抑尘网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
4.3.1.3冶炼
a)原煤应贮存于封闭式煤场,场内设喷水装置,在煤堆装卸时洒水降尘;不能封闭的应采用防风抑尘网,防风抑尘网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镁精矿、钛精矿等原料,硅铁、萤石、精炼剂等辅料应采用库房贮存。
b)原料制备过程中破碎、筛分、磨矿等工序的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密闭抽风收尘设施。
c)冶炼工序应在封闭厂房内进行。各炉(窑)的加料口、出料口处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密闭抽风收尘设施。
d)溜槽应设置盖板。
4.3.2重点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3.2.1运输系统
a)带式输送机的受料点、卸料点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b)运输车辆驶离矿区前以及冶炼厂前应冲洗车轮及车身,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c)冶炼厂及矿区内粉状物料运输,大宗物料转移、输送以及运输道路等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3.2.2矿山采选
矿山采选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3.2.3
a)冶炼原料、辅料等应贮存于封闭库房;原煤应贮存于封闭式煤场,并设喷水装置,在煤堆装卸时洒水降尘。
b)原来制备、冶炼工序以及溜槽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3.3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故障、检修,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或开启备用污染处理设施。
4.3.4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 行业基本情况
2016年全国原镁产量88.1万吨,全球原镁产量107.5万吨,中国原镁产量约占世界产量的82%。2016年全国海绵钛实际产能为6.6万吨,全球海绵钛产量约25.6万吨,中国海绵钛产量占世界产量的34.4%。
2016年全国镁矿企业有9家,镁冶炼企业104家。2016年产量在1.0万吨以上的镁冶炼企业有32家,产量合计为64.3万吨,占总产量的73%。镁冶炼企业分布以陕西省、山西省、宁夏自治区、青海省和吉林省为主,其中陕西省34家镁冶炼企业,合计产能达41.3万吨,全国占比约46.9%。
- 镁、钛工业生产及污染治理情况
镁、钛矿山开采分为露天开采和井下开采,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选矿生产过程中主要产污环节为矿石堆场、废石场和排土场扬尘,矿仓、破碎机、振动筛、带式输送机的受料点、卸料点等产生扬尘。镁冶炼生产过程中产污环节主要为原辅料储存、输送及破碎、白云石煅烧、锻白磨粉制团等工序。钛冶炼生产过程中产污环节主要为原料准备、输送、高钛渣电炉和四氧化钛制备等工序。
对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主要采取湿式作业、喷雾、洒水等抑尘措施。矿山堆场、废石场和排土场扬尘采取洒水、喷雾、生物纳膜抑尘或防风抑尘网等抑尘措施;破碎、筛分应在封闭式建筑物内进行,并采取布袋除尘器处理措施。
对于镁、钛冶炼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一般采取袋式除尘器、电除尘器和旋风除尘器处理。
- 关于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说明
(一) 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必要性
金属矿山及冶炼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严重,由于其无组织排放的环节多且分散、排放不规律等特点,对其治理一直是“老大难”问题。虽然对镁、钛工业制定了严格的排放标准,但标准规定的厂界控制指标对无组织排放管控的有效性较差。为此需要提出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措施管控要求,将无组织排放监控工作由厂界外向产区内延伸,使得无组织排放管理任务具体化,增强对企业的指导性和环境监管的有效性。
(二) 无组织排放环节
镁、钛工业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重点为矿山采选、镁、钛冶炼等,其次为物料储运环节。具体如下:
1.镁、钛矿山
镁、钛矿露天开采无组织排放源为穿孔扬尘、爆破扬尘、铲装扬尘以及粗碎站扬尘等。镁、钛矿井下开采无组织排放源为凿岩、爆破、铲装等过程产生的扬尘。
选矿厂无组织排放源主要为矿石堆场、废石场和排土场扬尘,矿仓、破碎机、振动筛、带式输送机的受料点、卸料点等产生扬尘。
2、镁、钛冶炼
镁冶炼生产无组织排放主要是原辅料储存及破碎、白云石煅烧、锻白磨粉制团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
钛冶炼生产无组织排放主要是原料准备、高钛渣电炉和四氯化钛制备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
3.物料运输、装卸、储存
厂内粉状物料运输、大宗物料转移、输送以及转运点、落料点等会产生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三) 排放控制措施
镁、钛工业各生产工序无组织排放及控制措施见下表。
表1 无组织排放及控制措施
无组织排放源 |
过程描述 |
控制措施 |
|
矿山 |
采矿
|
地下采矿凿岩、爆破、铲装作业产生的颗粒物以及风井出风口产生的颗粒物排放 |
凿岩、爆破采取湿式作业,凿岩机应采用捕尘装置除尘,铲装作业时进行喷雾、洒水抑尘 |
露天采矿凿岩穿孔、爆破、铲装过程产生的颗粒物 排放 |
凿岩、爆破采取湿式作业,凿岩机应采用捕尘装置除尘;铲装作业时进行喷雾、洒水抑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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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矿 |
破碎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排放 |
车间厂房密封,破碎机、筛分机进出料口采用喷雾等抑尘措施,或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
|
筛分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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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石、 废石堆场 |
废石场、排土场产生的扬尘 |
洒水、喷雾、生物纳膜抑尘或防风抑尘网等抑尘措施 |
|
镁冶炼 |
原料 制备 |
原料干燥、精矿上料、精矿出料、转运、抓斗卸料、定量给料设备、皮带运输设备转运过程中扬尘 |
精矿等原辅材料应在封闭库房贮存,堆料、取料、配料等产尘点应设集气罩配备、并除尘设施。受料产尘点采取洒水、喷雾抑尘措施;或设置密封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
白云石煅烧 |
煅烧窑炉产生的颗粒物 排放 |
煅烧窑炉在封闭厂房内;煅烧窑炉加料口和出料口应设置集气罩,配备并密闭抽风收尘设备;溜槽设置盖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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锻白磨粉 制团 |
硅铁破碎机、球磨机、压球机产生的颗粒排放物 |
破碎机、磨矿机、压球机等处采取洒水、喷雾、生物纳膜等抑尘措施;或设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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钛冶炼 |
原料准备 环节 |
物料在破碎、包装、储存环节产生的颗粒排放物 |
贮存于封闭/半封闭仓库;破碎、配料时设置集气罩,并配备密闭抽风收尘设施 |
高钛渣生产 |
高钛渣生产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排放 |
设置集气罩,并配备密闭抽风收尘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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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氯化钛 制备 |
四氯化钛制备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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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 操作 |
运输 |
运输途中带起的路面扬尘和发生散落而引起的扬尘 |
厂内车辆运输应进行物料苫盖或采取封闭式货车 |
装卸 |
装卸、搬运货物环节产生的颗粒物排放 |
在封闭/半封闭仓库内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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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 |
物料堆存时产生的扬尘 |
封闭/半封闭、挡风墙、防风抑尘网、洒水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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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物仓扬尘 |
上料口、下料口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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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转移、输送 |
厂内大宗物料在转移、输送过程中由于运输皮带受料点、卸料点产生的扬尘 |
厂内大宗物体转移、输送应采取皮带通廊、封闭式皮带疏运机等方式;在受料点、卸料点采取喷雾措施,或设置密闭罩 |
|
道路 |
道路扬尘 |
道理硬化,并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
(四) 一般地区与重点地区控制措施的差异
对于一般地区,综合考虑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等文件中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管理与控制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对于重点地区,除了执行一般地区控制措施外,还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包括:原料、辅料等应贮存于封闭库房;原煤应贮存于封闭式煤场,场内设喷水装置,在煤堆装卸时洒水降尘。运输车辆驶离矿区前以及冶炼厂前应冲洗车轮及车身。带式输送机的受料点、卸料点采用密闭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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