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价时间
2017年8月23日14:30~15:00
二、竞价数量
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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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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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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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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钒氮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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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N16 粒度:10-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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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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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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钒氮合金竞拍总量20吨,设置2个包。具体设置如下表:
(价格口径为一票到厂含税价)
量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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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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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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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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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拍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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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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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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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1 |
钒氮合金VN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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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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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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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0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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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公司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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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0日前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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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2 |
钒氮合金VN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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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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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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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0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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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公司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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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0日前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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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竞价品种质量标准
符合标准编号:GB/T20567-2006(牌号:钒氮合金VN16)标准执行
V |
N |
C |
S |
P |
77.0-81.0 |
14.0-18.0 |
≤6.0 |
≤0.10% |
≤0.06% |
四、竞价品种质量扣款标准
质量扣款考核执行昆钢科创中心下发的“附件:4”《钒氮合金考核条款》,如有疑问,请咨询:云南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销部:0871-68602012
五、供货时间:2017年9月10日前交货。
六、竞价规则
1.竞价梯度:200元/次
2.竞价成交原则
第一低价成交;
第二本次反向竞价采购采用无限次自动延时,启动时间为截止时间前3分钟,自动延时时间为3分钟,延时次数为无限次;例如第一批次竞价的资源,在15:00截止时刻前3分钟,若有供应商出价,将按15:00顺延3分钟,若在此3分钟内再有供应商出价,则再顺延3分钟,以此类推,直到最后一次出价后3分钟内无供应商出价,竞价结束,最低价成交;
第三对以前武昆股份未使用过的资源,供应商中选后,由使用单位组织取样认证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确认为最终成交;
第四成交方与云南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七、说明事项
1、交货地点:云南省安宁市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使用现场交货。需通过安宁公司物资部仓储中转服务,请与安宁公司物资部单独签订物流仓储合同。
2、报价方式:按含税到厂一票结算方式报价。
3、结算方式:买方收到卖方开具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次月支付货款。
4、支付方式:货币支付。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按昆钢公司当期相关规定执行。
5、验收:1、数量验收:以买方实际过磅数为准;2、质量验收:以买方检验验收为准,含质量证明书。代理商、贸易商成交的必须提供生产制造商的生产许可证。3、包装标准:外包装上机打标注品名、牌号、生产厂家、重量等信息。
6、违约责任:
①在约定期限内,供应量不足或超出数量在合同约定数量±5%范围内的,不做数量考核;供应量超过合同约定数量5%时,超出合同量部分采购方可按当月及次月两个月的结算价格相比的较低价结算或拒收;供应量不足合同约定数量的所欠部分超过合同总量5%的,按不足量部分总价的10%扣减考核;因买方原因导致供应量不足或超量交货的,不予考核。若在约定期间内,不履行供货合同的,我公司将其纳入昆钢铁合金供应限制进厂名单,并扣除相应的保证金与货款。
②、在约定期限内,延期交货的,延期部分按当月及次月两个月的结算价格相比的较低价结算,因买方原因导致延期的,不给于考核。
7、本次竞价需缴纳20万元竞价保证金,成交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8、卖方应根据钢厂实际进场计划,按时交货,如造成脱供扣除保证金,并按合同约定进行考核。
9、竞价监督举报电话:昆钢纪检监察室0871-68604754
10、竞价公告解释权归云南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云南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2日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价格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22日
买卖合同
买方:云南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云南省安宁市昆钢
签订时间:
卖方: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产地、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及数量: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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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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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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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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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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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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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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钒氮合金VN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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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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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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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价(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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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上述合同价格为不含税结算价格,合同结算时按含税价进行结算,增值税税率17%。 |
第二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
1、钒氮合金元素基准指标,执行GB/T20567-2006《钒氮合金》。
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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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学 成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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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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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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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C
|
P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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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N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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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81.0 |
14.0-18.0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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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
S≤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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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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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粒度要求(按每车测定百分比):钒氮合金按10-50mm,小于10mm大于50mm部分分别不超过5.0%。
3、质保期:自卖方交货完毕、买方投入使用之日起一个月。每批次发货提供质检报告与质量保证书。
第三条、交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云南省安宁市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生产使用现场交货(若需安宁分公司物流中转,请与安宁分公司另签订物流仓储合同)。收货单位:安宁分公司
第四条、运输方式、到达站及费用承担:卖方负责运输,运杂费由卖方承担。
第五条、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每个吨袋扣减重量2.5Kg;非买方责任发生的损毁由卖方承担。
第六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1、包装标准:钒氮合金按铁桶包装交货,每桶50kg或100kg,外包装上标注品名、牌号、生产厂家、重量信息。发运过程中做好防雨、防潮、防泄漏措施;若按吨袋包装交货,则为每个吨袋套小袋进行交货,外包装上机打标注品名、牌号、生产厂家、重量信息。发运过程中做好防雨、防潮、防泄漏措施。
2、包装物由卖方提供,不回收,免包装费。
第七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货到经买方取样化验,根据第二、六条款判定。若初检不合格,可于初验结果出来三天内提出复检,取备样复检,复检费用由卖方承担。如复检不合格,按第八条款处理。数量以买方实际过磅(扣减包装物)、验收合格数量为准,异议期为验货(仅指数量验收)后一个月内。
第八条、质量扣款及考核要求:按昆钢科创中心下发的《钒氮合金合金考核条款》进行考核,考核扣款均为不含税。
第九条、结算方式和期限:买方按《钒氮合金合金考核条款》办理验收并出具结算凭证,卖方据此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办理发票核销结算手续;支付方式为买方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次月以货币支付。若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按昆钢公司当期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在约定交货期限内,供应量在合同约定数量±5%范围内的,不做数量考核;供应量超过合同约定数量5%时,超出合同量部分买方可按当月及次月两个月的结算价格相比的较低价结算或拒收;供应量不足合同约定数量的所欠部分超过合同总量5%的,按不足量部份总价的10%进行扣减考核;因买方原因导致供应量不足或超量交货的,不予考核;在约定期限内,延期交货的,延期部分按当月及次月两个月的结算价格相比的较低价结算,因买方原因导致延期的,不给于考核;若在约定期间内,卖方不履行供货合同的,我司将其纳入昆钢铁合金供应限制进厂名单,并扣除相应的保证金与货款。
2、上述违约金,买方有权从应付给卖方的货款中扣除或由卖方向买方另行支付;
3、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一式五份,卖方执一份,买方执四份。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时终止,本合同附件《钒氮合金合金考核条款》一份,与该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卖方若提供虚假发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货一经发出,卖方及时将发货信息、装车明细表、发出站名、时间通知买方。
4、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买 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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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 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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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云南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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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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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安宁市昆钢物流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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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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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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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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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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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传真:0871-6860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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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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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昆明安宁昆钢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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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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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551078318018010023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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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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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号:91530181080418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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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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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6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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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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钒氮合金考核条款
1、元素基准指标,执行GB/T20567-2006《钒氮合金》。
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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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学 成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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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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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N
|
C
|
P
|
S
|
||
VN16
|
77.0-81.0 |
14.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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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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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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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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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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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粒度要求(按每车测定百分比):10-50mm,小于10mm大于50mm部分分别不超过5.0%。
2、主元素考核细则:
V (主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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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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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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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款(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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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81.0%,每超1%扣款5元/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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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 V<77.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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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当期单价/77)×(77%-检验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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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 V<76.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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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当期单价/77)×(77%-检验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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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 V<75.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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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当期单价/77)×(77%-检验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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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74.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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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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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余元素考核细则:
C |
P |
S |
N |
10%>粒度小于10 mm部份>5% |
10%>粒度大于50 mm部份>5% |
C>6.0%,扣款5元/吨。 |
每超0.01%,扣30元/吨。 |
每超0.01%,扣15元/吨。 |
高于上限(18.0%)时,每高1%,扣5元/吨。低于下限(14.0%)时,每低1%,扣1000元/吨。 |
(测定值-5.0%)×计量净重×当期合金价格 |
(测定值-5.0%)×计量净重×当期合金价格 |
判废基准 |
P>0.10% |
S>0.15% |
N<12.0% |
小于10 mm部份>10% |
大于50 mm部份>10% |
4、合金主元素低于下限,按照不同的范围进行扣款。出现多个不合格项,按各项扣款累计计算扣款总额。
5、判废的合金:未用的部分拒收,已用部分不予结算。
- [责任编辑:Wang Lin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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