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集团赵贵收为您讲读:钢铁行业相关电价改革政策汇编

河钢集团赵贵收为您讲读:钢铁行业相关电价改革政策汇编

  • 2022年05月24日 09:06
  • 来源:中国铁合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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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字:铁合金,钢铁,钨钼钒,钨精矿,钼精矿,钒铁,钒氮,钼铁
[导读]河钢旗下单位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

中国铁合金网:自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至202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发布《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体现出国家不断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下面是作者梳理了近几年与钢铁行业相关的电改政策,供读者参考。

作者及讲读者| 赵贵收 河钢集团售电有限公司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意见》指出,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路径,是在进一步完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构架,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继续深化对区域电网建设和适合我国国情的输配体制研究;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进一步强化电力统筹规划,进一步强化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对钢铁行业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和基于工序能耗的阶梯电价政策,提高钢铁行业高耗能成本。根据文件内容,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修正) 》钢铁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装置所属企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差别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其中:淘汰类由每千瓦时加价0.3元提高至每千瓦时加价0.5元;限制类继续维持每千瓦时加价0.1元;未按期完成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中化解任务的钢铁企业电价参照淘汰类每千瓦时加价0.5元执行。同时,文件明确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实施力度,提高加价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提出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峰谷电价形成机制以及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电力价格的杠杆作用,推动高耗能行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优化升级和相关环保业发展。同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等各类绿色价格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105号)明确经营性电力用户的发用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行业电力用户以及电力生产供应所必需的厂用电和线损之外,其他电力用户均属于经营性电力用户。全面放开经营性发用电计划后的价格形成机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执行;对于已按市场化交易规则执行的电量,价格仍按照市场化规则形成。鼓励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自主协商签订合同时,以灵活可浮动的形式确定具体价格,价格浮动方式由双方事先约定。研究推进保障优先发电政策执行,重点考虑核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的保障性收购。核电机组发电量纳入优先发电计划,按照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做好保障消纳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指出为稳步实现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目标,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按当地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对电力交易中心依照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开展的 现货交易,可不受此限制。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发展适时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进行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各地结合当地情况积极完善峰谷电价机制,统筹考虑当地电力供需状况、新能源装机占比等因素,科学划分峰谷时段,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3∶1。各地要在峰谷电价的基础上推行尖峰电价机制,主要基于系统最高负荷情况合理确定尖峰时段,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国家发改委 《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此次改革明确,有序推动全部燃煤发电电量进入市场形成市场交易电价,将上下浮动的范围扩大为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行业市场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拓展企业入市途径,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暂未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或通过售电公司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主要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代理购电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指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后,10千伏及以上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鼓励其他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用户,可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各地要结合当地电力市场发展情况,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不得退出市场交易;尚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河北省物价局发布 《关于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等企业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冀价管〔2018〕120号规定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焦化、水泥、玻璃企业生产用电,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据悉,2018年10月底前,唐山市所有钢铁企业(含独立球团、高炉铸造企业,下同)须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并完成湿烟气脱白治理。2022年4月,邯郸市启动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要求9月底前全市所有钢铁、焦化企业完成改造和治理任务。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发布 《关于深化我省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通知》(冀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实施“基准价+上下浮动”的价格机制。取消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按我省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河北南网基准价每千瓦时0.3644元(含税,下同),河北北网基准价每千瓦时0.372元。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根据国家政策适时调整。依照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开展的现货交易,不受此限制。

延伸阅读:

7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实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

近日,山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山东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所列钢铁企业及新投产钢铁项目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全部网购电量(市场化交易电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量)实行用电加价政策。 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 ,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含税,下同);两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3元;三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6元。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电不加价。

来源| 《冶金财会》

  • [责任编辑:tianya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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