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贸函[2009]60号
【发布日期】2009-06-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条例》的有关规定,现下达2009年第二批一般贸易焦炭出口配额,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第二批焦炭出口配额下达给符合2009年焦炭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的企业。配额安排主要依据各企业2006年-2008年的出口实绩。为体现向生产企业倾斜的原则,配额安排适当参考生产企业2007年度出口供货量。
二、请各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本地企业,同时密切跟踪企业出口情况,相关问题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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