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贸函[2009]63号
【发布日期】2009-06-29
根据商务部2008年第92号和第117号公告,现就2009年第二批磷矿石一般贸易出口配额通知如下:
一、2009年磷矿石(海关税则号25101010,25101090,25102010,25102090)第二批出口配额总量为50万吨。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符合2009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的企业可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有关规定,按照本通知附件公布的磷矿石第二批出口配额量,向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中央企业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局申领出口许可证。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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