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2年 第43号
关于发布《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8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八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
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
三、《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
四、《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
五、《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
六、《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
七、《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
八、《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一、《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92)
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996)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ferroalloy smelt industry
( GB 28666-2012 2012-10-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铁合金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铁合金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电炉法铁合金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炉法铁合金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责任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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